胡德平是冒充马列主义者的修正主义分子 一评《人民民主专政应受法律约束》 胡德平说:他(即马克思)对法律说明了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本质就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他终身都是这么一个理论。 《共产党宣言》:你们的观念本身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共产党宣言》单行本.40,41) 这句话的意思是,资产阶级的法律为资本家服务,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由资本主义社会性质而决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为资产阶级,即资本家服务。 胡德平说:“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这表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他们的说法。” 我不知胡德平是否读过《国家与革命》,是否认真思考,研究过无产阶级专政这一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胡德平说的“他们的说法”中的“他们”,到底指的是谁,具体是什么?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的一书中,恩格斯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驭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次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列宁给国家下的定义: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国家与革命》单行本,P。7) 列宁还说:“国家是特殊武装队伍,监狱等等,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列宁认为:人们时常这样说,马克思学说中的主要之点是阶级斗争,但这是不正确的。“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同上书,P.31) 无产阶级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后,该怎样办?又该如何做呢? 胡德平说:“列宁在1918年10月他的著作中说:无产阶级革命专政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获得和维持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 我仔细读1918年出版的《国家与革命》,没看到有胡德平讲的这句话啊,也没看到哪些话含有胡德平讲的这个意思。胡德平把自已的理解,当成列宁的理论。原来胡德平是把自己的错误观点,冒充马列主义。他以为我们也像他一样,没读马列著作呀?!真是以自己的无知,度我们的学识。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的第二章,2,革命的前夜。第三章,2,用什么东西来代替被打碎的国家机器呢?讲清楚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内容。列宁说: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总结1848—1851年的革命时,比《共产主义宣言》迈进了一大步。把国家这个一般的抽象概念,“已经提得具体了,还做出了非常确切、肯定、实际而具体的结论:过去一切革命使国家机器更加完备,但是这个机器是必须打碎,必须摧毁的”。(《国家与革命》单行本,P.26) 用什么东西来代替被打碎的国家机器呢?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对巴黎公社的主要的经验作过及仔细的分析。“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用武装的人民来代替它”。“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社工人阶级的代表”。“从公社委员会起,自上自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应该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独立性……他们今后应公开选出,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同上书,P.37,38)《国家与革命》一书,还论述了议会的消失、住宅问题、以及对无政府主义、机会主义等的批判。 胡德平说:四中全会《决定》又是怎么说的呢?《决定》中说:我国的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两者的说法我觉得是非常不同的。胡德平说:“两者的说法我觉得是非常不同的。” 胡德平没有分析《决定》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具体到底不同在哪里。 四中全会公报: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会公报强调: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我认为,这个总目标,具体地说,就是十八大中央委员,中国社科院院长王伟光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一文里论述的东西。为何胡德平之流不讲道理地围攻王伟光?大家细读王伟光的文章,会懂的。 毛主席在建国前夕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总结了鸦片战争以来100多年的历史。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使中国包括孙中山先生在内的许多救国仁人志士,学习西方的东西救国、富国、强国的美梦全部彻底破灭。“十月革命一声跑响,给中国传来马列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28年艰苦奋斗、流血牺牲、前仆后继,英勇搏斗,推翻了帝官封三座大山的统治,赢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政权。 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四卷合订本,P.1364) “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脱离内外反动派的影响(这个影响现在还是很大的,并将在长时期内存在着,不能很快地消灭),改造自己从旧社会得来的坏习惯和坏思想,不使自己走入反动派指引的错误路上去,并继续前进,向着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前进”。(同上书,P.1365) 1957年2月27日,毛主席在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后来经过整理,在《人民日报》以题为《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发表。毛主席总结国内外阶级斗争的经验教训,提出判断香花与毒草的6条标准。他说:根据我国的宪法的原则,根据我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我国各党派历次宣布的共同的政治主张,这种标准可以大致规定如下:(一)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而不是分裂人民;(二)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而不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三)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专政;(四)有利于巩固民主集中制,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制度;(五)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摆脱或者削弱这种领导;(六)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国际团结和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国际团结,而不是有损于这些团结。这六条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两条。(《毛泽东选集》第五卷,P.393)这两条是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过去,党的总书记胡耀邦、赵紫阳,由于没学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批判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削弱了无产阶级专政,致使自由化泛滥。十八大前,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党中央、人大,公开讲中国不搞西方政治模式的“五不搞”。胡德平之流却大肆鼓吹美国政体的“宪政”。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明确提出,在政体上,不学西方的一套做法。胡德平之流,仍不放弃他们要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一套主张。继续搞历史虚无主义,卖力鼓吹市场经济、宪政,还有什么文明国家、现代国家、普世价值等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 人民民主专政,是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最大最好的制度,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高法律。胡德平却得出“人民民主专政应受法律约束”这个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结论。把这个反马列主义的结论冒充马列主义。请问胡德平,你这个约束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是哪个阶级的法律?法律由谁制定?由谁来执行?你的这个题目,学过马克思国家学说的人,一看,就知道你是反马克思的。 凤凰网的编者核心提示:11月8日,胡耀邦之子胡德平在大梅沙论坛闭幕式上演讲,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发表了看法,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进行了新的解读,依法治国要求人民民主专政也应该受到法律约束,国家治理现代化在于调和社会平衡而不是阶级斗争。 这一核心提示正好说明凤凰网、胡耀邦及其儿子胡德平是修正主义者。 文老师(2014年11月13日21:08完稿,14日10:40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