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资本主导的人人麻木的年代,敢于发出真声、敢于直面不公的人们,何尝不是某些人眼中的“可恶的人”? 先生对国人精神的影响是巨大的。他的棺木上覆着一面写有“民族魂”的旗帜,他是当之无愧的民族脊梁。他的葬仪没有官方背景,却有数以万计的群众自发赴万国殡仪馆瞻仰遗容,出殡时送葬的队伍长达两里。这黑暗年代规模空前的民众的葬仪,不是国葬,胜似国葬。 然而,憎恨他、厌恶他的人也是极多的。先生是背着国民党的“通缉令”离世的——1930年2月,鲁迅在上海签名加入“中国自由运动大同盟”,国民党浙江省党部随即呈请南京政府,以“堕落文人”(一说“反动文人”)的罪名通缉鲁迅,这个通缉密令直到他去世也没有取消。 先生知道“我的怨敌可谓多矣”,在他死前一个月,他留下了“让他们怨恨去,我也一个都不宽恕”的著名遗言。他是战斗而死的。病中他想的是“要赶快做”,“我怎么能够休养呢?像我这种人是无法休养的。” 他是可敬、可爱的人,也是“可恶的人”。 守旧的遗老、卫道文人厌恶他。他的《狂人日记》撕开礼教 “吃人” 的真面目,他打碎千年不变的文化权威。在这群维护旧伦常、旧秩序的所谓正人君子眼里,他败坏风俗、离经叛道,是动摇世道安稳的异端。 北洋、国民党当局忌惮并厌恶他。三一八惨案之后,北洋政府将鲁迅列入通缉名单;国民党浙江省党部也通缉鲁迅,给他安上“堕落文人”的帽子;“左联五烈士”被捕后,“官厅因此正在找寻我”,他躲进花园庄旅馆蛰居了一个多月,写下“忍看朋辈成新鬼,怒向刀丛觅小诗。” 标榜公允的 “正人君子”、新月派文人厌恶他。正人君子们正面战斗力不敢恭维,搞歪门邪道却很有一套。以陈西滢为代表的现代评论派散布谣言,污蔑鲁迅的学术著作是剽窃;梁实秋等人和他论战,指责鲁迅尖刻好斗。 同一阵营里“左”右摇摆的幼稚的革命文学家也曾厌恶他、攻击他。创造社、太阳社的部分作家曾集体围剿鲁迅,给他扣上“封建余孽”“二重反革命” 的帽子;左联内部,有人向他暗放冷箭。他们厌恶鲁迅,只因鲁迅不肯盲从空洞的口号,敢于批评革命阵营内部的浮躁与宗派偏见。 先生最后几年的人生之路,是异常辛苦的,“最可怕的确是口是心非的所谓‘战友’,因为防不胜防……为了防后方,我就得横站,不能正对敌人,而且瞻前顾后,格外费力。” 麻木的庸众、苟安的看客也不喜欢他。先生不断唤醒国人,指出国民身上的奴性、怯懦与麻木的恶习。然而,阿Q们、孔乙己们,奴性深入骨髓的奴才们,不爱听这样刺耳的真话,觉得他扫兴、刻薄,不愿他揭开自己精神上的疮疤。 对“可恶”这件事,先生是早有研究的。1927年9月14日,广州 “清党” 过去将近半年,他写下一篇不到300字的短文,这就是《可恶罪》。 这是一种新的 “世故”。 我以为法律上的许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语,只消以一语包括之,曰:可恶罪。 譬如,有人觉得一个人可恶,要给他吃点苦罢,就有这样的法子。倘在广州而又是 “清党” 之前,则可以暗暗地宣传他是无政府主义者。那么,共产青年自然会说他 “反革命”,有罪。若在 “清党” 之后呢,要说他是CP或CY,没有证据。那么,清党委员会自然会说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则只好寻些别的事由,诉诸法律了。但这比较地麻烦。 我先前总以为人是有罪,所以枪毙或坐监的。现在才知道其中的许多,是先因为被人认为“可恶”,这才终于犯了罪。许多罪人,应该称为 “可恶的人”。 先生举的例子极具讽刺意味。当权者想要为难一个人,标签是可以随意更换的。清党之前,可以诬陷他是无政府主义者;清党之后,又可以指控他是CP、CY,哪怕没有实据,依旧可以扣上“反革命”的帽子。万变不离其宗的是,只是觉得这个人 “可恶”,就可以让他受苦。 先生没有用马克思的术语,却将数千年阶级社会的道德、法律描绘得入木三分。 好一个“可恶罪”!阶级社会从来不缺这样的罪名:汉代有“腹诽”罪,不需要任何言行,只要认为你肚子里发了牢骚就能被治罪;汉以后历代有“讪谤”“妖言”“非所宜言”,任何含混的言论可以随意比附,罗织罪名;明代以后的文字狱大量以“影射”“讥讪”“讪谤朝廷”等莫须有的罪名处置文人,只要朝廷认为你“可恶”。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法》,1931年改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条文措辞极其空泛。不需要确凿罪行,只要被党部认定为“反革命”,法院就必须定罪。这正是鲁迅所讽刺的“可恶罪”的活标本。 先生离开我们九十年了,当年的清党委员会早已消失,CP、CY也成为历史名词。但是这套先定好恶、后凑罪名的逻辑,真的就完全消失了吗? “可恶罪”以某些口袋罪的形式仍然继续存在。我们以公开的报道为例。 湖南一男子因发布12字评论被行政拘留,2025年6月湖南高院判决认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过罚明显不当”,撤销处罚(人民日报报道)。 湖南村民刘美志在上访期间收取差旅费5000元被诉寻衅滋事罪、判7个月,后申诉获重审。(南方都市报报道) 山西村民刘忠恩因民事纠纷入刑,被以寻衅滋事罪被判一年,上诉近十年终获无罪并得国家赔偿(中新网报道)。 这仅仅是媒体上公开的、极少部分得到纠正的案件。 读《可恶罪》,也有人第一反应是:千万不要被人视作“可恶的人”,努力迎合主流,避开非议。可这恰恰是这套 “可恶罪” 逻辑想要达成的效果——迫使所有人自我审查,不敢发出任何异声,自觉抹平一切有棱有角的想法。 先生曾写道:“可惜中国人但对于羊显凶兽相,而对于凶兽则显羊相。” 制造 “可恶罪”,甚至不需要主事者亲自出手。只要放出风声,认定某人可恶,就会有人主动参与围攻、罗织是非。 尽管如此,我国自古以来,从来不乏直面矛盾、正视鲜血的“可恶的人”。 在守旧、蒙昧、不公的时代里,这些被旧秩序判定为“可恶的人”,恰恰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先生就是这数千年历史中最优秀、最典型的代表。 先生的 “可恶”,在于他不肯配合谎言,不愿沉默妥协,不肯和黑暗同流合污。旧秩序下所有既得利益者、得过且过的奴才和麻木的看客,都觉得他碍眼、刺耳,欲除之而后快。 回望历史,每一次思想的革新、社会的进步,总会有先行者被旧势力视作 “可恶的人”。这些“可恶的人”,质疑固化的谎言,挑战不公的惯例,唤醒沉睡的大众,因此招致非议、抹黑甚至迫害,被扣上各式各样的罪名。在旧秩序的眼里,他们扰乱秩序,破坏安稳,罪大恶极,当然“可恶”;可放在历史长河中看,正是这些不肯沉默、不肯随波逐流的人,撕开黑暗,打破凝滞,推着社会一点点向前。 鲁迅生前曾盼望自己的文字“速朽”——倘若他的杂文在九十年后读来依旧令人警醒,只能说明他当年诊断的社会病灶,尚未根除。 在资本主导的人人麻木的年代,敢于发出真声、敢于直面不公的人们,何尝不是某些人眼中的“可恶的人”? 纪念鲁迅先生,致敬“可恶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