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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从黄岛区法院到青岛中院到山东高院均涉嫌对侯元祥一家滥用刑法? ...

2026-7-31 09:28| 发布者: MZYT| 查看: 158| 评论: 0|原作者: 岐黄千古|来自: 岐黄千古

摘要: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是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四个基本标准。就像盖房子需要四个柱子一样,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要给一个人定罪,这四个方面都必须达标;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这四个要件分别是:犯 ...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是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四个基本标准。

就像盖房子需要四个柱子一样,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要给一个人定罪,这四个方面都必须达标;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这四个要件分别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下面我将简明扼要地阐述这四点:

一、犯罪客体:你侵害了什么?


1、通俗理解:
这是指刑法想要保护的利益或关系,被你的行为破坏了。

2、详细解释: 任何犯罪都必须有受害者(或者受害的社会关系)。比如,杀人罪侵害的是“人的生命权”;偷东西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3、关键点: 如果行为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任何东西(比如正当防卫),那就不是犯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你做了什么? 

1、通俗理解: 这是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具体表现,也就是你干了啥坏事,造成了啥后果。
2、详细解释: 这包括具体的危害行为(比如动手打了人、拿了别人的东西)、危害结果(人受伤了、东西丢了),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你的行为导致了这个后果)。
3、关键点: 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行为和后果,光心里想想不算(那是主观方面的事)。

三、犯罪主体:是谁干的? 

1、通俗理解: 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或单位)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
2、详细解释: 这主要看两点:
(1)年龄: 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是指年满16周岁)。
(2)、能力: 必须精神正常,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3、关键点: 如果是一个未满14岁的小孩,或者一个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做了坏事,他们通常就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不用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你当时怎么想的? 

1、通俗理解: 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做的坏事,心里是什么态度。
2、详细解释: 主要分为两种:
(1)、故意: 明知故犯。比如想杀人(直接故意)或者放任杀人结果发生(间接故意)。
(2)、过失: 不小心。比如因为疏忽大意没预见后果,或者已经预见但以为能避免。
3、关键点: 刑法讲究“主客观相一致”。如果你是纯粹的意外,心里没有恶意,通常也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过失犯罪,处罚会轻很多)。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这四个“柱子”同时立起来,才能判定一个人有罪。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要件不成立(比如没有侵害客体、或者主体精神失常、或者主观上没有恶意),那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我们要把刑法想象成一把尺子,要给一个人定罪,必须这把尺子的四个刻度都对得上。如果对不上,硬要定罪,那就是滥用刑法。

一、 犯罪主体:是“行医卖药的老板”,还是“治病救人的医生”?

通俗理解: 就是“谁干了这事”。法律上对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的管法。

1、法院判决的观点: 认为侯元祥没有医生资格证,也没有卖药的许可证,所以他就是一个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的人。

2、笔者观点(涉嫌滥用刑法点):
(1)、身份定性错误: 侯元祥虽然没有证,但他是在看病。他在诊所里给病人把脉、开方子,然后因为病人不方便,才帮他们代煎药。
(2)、关键区别: 在中医里,医生给病人现开方、现煎的药(汤剂),属于医疗行为的一部分,不是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药品。如果把他定性为卖药的老板,那是把他当成了做生意的;但如果他是看病的医生,那他应该受医疗法规管理,而不是直接用刑法来打击。

结论: 笔者认为,办案机关故意忽略了他诊疗的本质,把他强行定义为卖假药的老板,这是为了套用刑法条文而故意拔高了打击力度。

二、 犯罪客体:到底伤害了谁?

通俗理解: 就是“他的行为损害了什么利益”。刑法是为了保护某些重要的东西(比如人的健康、财产、社会秩序)。

1、法院判决的观点: 认为侯元祥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而且他的药成分不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笔者观点(涉嫌滥用刑法点):
(1)、没人受伤,反而很多人病被治好了: 这是最核心的反驳点。法院判决书里一个被害人都没有认定。相反,有几百名患者写信证明吃了药有效果,甚至有人因此多活了好多年。
(2)、唯一的“受害者”其实是举报人: 判决书里提到的“被害人”密春玲,其实是觉得药没效或者有副作用来退款的,但她并没有提供医学证据证明身体被损害了。

结论: 刑法是用来惩罚那些造成实际危害的行为的。如果病人没死、没残、没被治坏,反而觉得有效,那么刑法就不应该介入。办案机关为了定罪,无视了无人受害的事实,这就是滥用刑法。

三、 主观方面:是“想骗钱害人”,还是“想救人赚钱”?

通俗理解: 就是“他当时脑子里想的是什么”。是故意干坏事,还是好心办坏事?

1、法院判决的观点: 认为他没有资质还卖药,就是故意违反规定,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2、笔者观点(涉嫌滥用刑法点):
(1)、初衷是救人: 侯元祥一直在改进药方,还专门找人想给药方办正规批号,这说明他想把药做好,想合法化,而不是想用毒药去坑害病人。
(2)利润不高: 他的药利润只有24%左右,这在医疗行业是很正常的,甚至比很多小吃店还低。如果是为了暴利去制毒,不可能只赚这么点钱。

结论: 侯元祥主观上没有害人或卖假药的恶意,他只是想用自己学到的医术治病救人。办案机关把违规经营等同于主观恶意,这是混淆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四、 犯罪客观方面:侯的行为真的犯罪了吗?

通俗理解: 就是“他具体做了什么”。做的这些事是否真的触犯了刑法?

1、法院判决的观点: 他没有批文生产药,药的成分和功能主治没标清楚,还买了“药渣”、“药末”,这就是生产假药/劣药。

2、笔者观点(涉嫌滥用刑法点):
(1)、买“药渣”不是做坏事: 买药渣、药末是为了方便煎煮,或者是为了做药丸,这是制药工艺的问题,不是为了以次充好。而且他买的中药材都是正规渠道来的,不是有毒有害的垃圾。
(2)、“秘方”不公开不等于成分不明: 很多好药(比如云南白药)都有保密配方,不写在说明书上。侯元祥的药方是他自己几十年研究出来的秘方,不公开是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因此就说药是假的。
(3)、程序严重违法: 办案机关在抓人、搜查、鉴定的时候,很多程序都不合法。比如本来是卫生局管的“非法行医”投诉,结果公安局和市监局直接联合抓人,这超出了职权范围,属于钓鱼执法或越权执法。

结论: 侯元祥的行为可能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比如没办证),但这属于违规,应该由行政部门罚款、取缔,而不属于犯罪,不应该用刑法来惩罚。

文末总结

侯元祥其实是一个有疗效但没证的民间中医,其行为虽然可能存在行政违规(如无证行医、药品手续不全),但并不符合刑法上“妨害药品管理罪”或“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办案机关是将行政违规拔高成了刑事犯罪。
笔者认为,办案机关是“为了定罪而定罪”:
1、无视疗效: 病人好了不算数,只盯着他没证。
2、定性错误: 把看病开药说成是生产销售假药。
3、程序违规: 在抓捕和取证过程中不按规矩来。

因此,笔者认为这是滥用刑法,把行政违规案件当成了刑事案件来办,导致了一个治病救人的好医生蒙受了不白之冤,也打击了民间符合公序良俗的传统中医食疗药疗自救救人的善举,实际上是在对抗党中央制定的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振兴中医的国家战略。


目前,侯元祥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本号将持续关注、拭目以待。

来为青岛侯元祥案投票


              END


编后寄语:


在无良资本垄断挖坑陷人奴役人的情况下,自救已成刚需。系统学点中医吧!打破医奴药奴的枷锁,做个健康人!为生命自由而抗争!




握手

雷人

路过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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