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3月,河北唐山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将90后农民工刘全以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书上冰冷的法律定性,遮蔽的是一个令人心碎的底层叙事:历经一年零八个月、14次百公里往返奔波,房屋坍塌、母亲病重无钱医治,走遍所有合法途径却依然求告无门后,一个老实人用最极端的方式发出了最后的“呐喊”。 刘全的极端行为法律当惩,无可辩驳。然而,这起悲剧的更沉重之处,在于其矛头直指基层治理的沉疴——唐山曹妃甸区劳动监察大队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不仅是对职责的渎职,更是对中央“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精神的严重背离,对党的公信力造成了深层损害。 一、程序空转与“官僚主义”的傲慢:背离自我革命的问题导向 自我革命精神的核心要义之一,是敢于直面问题、正视矛盾,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清除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然而,曹妃甸区劳动监察大队在处置刘全欠薪案中,展现出的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作派与对群众疾苦的冷漠。 从2023年8月首次报案,刘全先后5次上门才勉强启动调解。其工作人员丁国奇在组织调解、杜春雨亲口承认欠薪并签署笔录后,竟仅凭对方律师单方提交的“已结清”证据就草率撤案。面对刘全此后十余次的追问,回应始终是“领导定的”“不知道原因”,拒绝出示证据、拒绝组织对质。这种对程序正义的践踏和对群众知情权的漠视,将“劳动监察”这一公权力异化为偏袒欠薪方的挡箭牌。 中央强调自我革命要“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要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但在此案中,劳动监察部门明知杜春雨确有过错,却以撤案和不作为将矛盾拖大拖炸。这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懒政,以及“结案率”导向下以撤案替代解决问题的考核偏差,正是官僚主义在民生领域的典型病症,与中央要求的自我革命精神背道而驰。 二、有法不依与“权力任性”:蚕食法治根基与党的公信力 党的自我革命内在地要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劳动监察部门手握行政执法权,本应是劳动者权益的第一道防线。但在刘全案中,这道防线形同虚设,甚至沦为加剧不公的推手。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刘全的欠薪事实清晰,证据明确(有调解笔录),完全符合立案条件。然而,监察大队不仅违法撤案,更未依法将杜春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种“应移送不移送”的行为,直接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已涉嫌渎职。 当行政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对明显的违法犯罪视而不见时,法律的威严便荡然无存。群众求助于法律,却发现法律的门不仅推不开,甚至被公职人员亲手关上。这种“权力任性”对党公信力的损害是根本性的——它使群众相信法律不如相信“闹事”,相信规则不如相信暴力。正如有评论指出,刘全并非不愿走合法途径,而是走遍了所有合法途径却依然无路可走。当合法途径被堵死,极端便成为绝望者的“理性”选择。 三、风险漠视与“维稳”短视:暴露治理能力的深层缺陷 中央提出“自我革命”,要求全党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一个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应当具备敏锐的风险感知和有效的矛盾化解能力。 回溯刘全案的时间线,风险信号极为清晰:2025年2月17日,刘全第13次上门时怀揣锤子,情绪已近崩溃;其家庭因讨薪耗尽积蓄,房屋坍塌、母亲病危。面对如此强烈的风险预警,劳动监察部门本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重新审查案件、安抚当事人情绪、协调各方资源。然而,丁国奇的回应依然是推诿,甚至以“杜春雨将起诉你故意伤害”来拒绝处理欠薪问题。 这种僵化的“避责逻辑”,暴露出基层治理中“重堵轻疏”的顽疾。他们只看到刘全携带工具的“威胁”,却看不到背后被逼无奈的绝望;他们忙于撇清关系,却不愿直面矛盾根源。这种治理能力的滞后与失效,使得本可化解的民事纠纷一步步升级为刑事犯罪,不仅毁了刘全一家,也造成了公共资源的巨大损失和社会安全的严重冲击。 四、结语:让“自我革命”穿透基层 刘全案的悲剧性结局是双重的:一边是讨薪者身陷囹圄、背负巨额赔偿;另一边是欠薪者杜春雨安然无恙,公司注销后欠款分文未付。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截至目前,未见对渎职失职的公职人员有任何公开的严肃问责。 党的自我革命不是一句口号,它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窗口、每一次执法行为、每一件群众“急难愁盼”的小事中。唐山曹妃甸劳动监察部门在刘全案中的表现,是一面刺眼的镜子,照出了部分基层单位对中央精神的“上热中温下冷”,也照出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党群关系的严重侵蚀。 我们必须追问:无故撤案的依据到底是什么?长达20个月的行政不作为,为何无人纠正?风险累积至爆发的过程中,监督机制何在?唯有让“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真正触及权力运行的末梢,对失职渎职者严肃追责,完善制度堵住漏洞,才能告慰被碾碎的尊严,才能避免下一个“刘全”在绝望中走向极端。否则,再宏大的改革叙事,都将在冰冷的现实面前失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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