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不仅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更集中体现一个国家的性质、政权属性和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宪法从来不是抽象的法律文本,而是特定阶级力量、特定历史选择的制度化表达。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无产阶级专政并非游离于宪法之外的政治概念,而是宪法得以成立和运行的根本政治前提。 因此,否定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对某一理论命题的学术修正,而是对宪法根本精神和制度基础的实质性否定。一旦抽离了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前提,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性质、权力来源和主体地位便失去了存在的逻辑根基。 图片 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来看,国家本质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宪法则是这种统治关系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宪法明确确认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这一规定并非修辞,而是对现实政权结构和权力性质的法理确认。 无产阶级专政并不等同于简单的强制或排他,而是一种以绝大多数人民为主体、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力量实行专政的国家形态。正是在这种专政形式下,宪法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整体利益,而不是被少数资本或特权集团所操控。如果否定这一前提,宪法就会从阶级立场上失去明确方向,沦为形式上的“中立规则”。 否定无产阶级专政,必然导致对宪法性质的根本性误读。一旦否认宪法所依托的阶级基础,就会将宪法理解为“超阶级”“去政治化”的文本,进而削弱其现实约束力和价值指向。这种理解看似强调普遍性与中立性,实则掩盖了权力重新分配的过程。 在实践层面,这种否定往往表现为对“宪法主体”的模糊化处理。人民不再被视为宪法权力的真正主人,而是被抽象为个体化、原子化的“公民”。在这种框架下,宪法不再体现集体意志和社会整体利益,而容易被解释为服务于市场逻辑或资本秩序的工具。 图片 宪法的主体地位,归根结底体现为谁制定宪法、为谁服务、由谁来保障实施。在社会主义宪政逻辑中,这一主体只能是以无产阶级为领导核心的广大人民群众。无产阶级专政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而非其对立面。 如果否定无产阶级专政,就等于否定人民通过国家政权掌握社会发展方向的权利。宪法表面上仍然存在,但其主体性已经发生转移,从人民整体转向抽象规则,甚至转向资本力量或技术官僚体系。这种转移不是中性的,而是深刻改变宪法的阶级属性和实践功能。 历史反复证明,一旦在理论和实践上否定无产阶级专政,宪法往往率先被架空甚至改写。宪法文本可能仍然保留“人民”“民主”等词汇,但其实际运行逻辑却逐步背离人民利益,转而服务于私有化、两极分化和社会撕裂。 这种变化并非突然发生,而是通过对宪法解释权、价值排序和制度目标的渐进调整实现的。当无产阶级专政被污名化为“过时”“障碍”,宪法的主体地位也随之被侵蚀,最终只剩下形式合法性而失去实质正当性。 图片 否定无产阶级专政,就否定了宪法和宪法的主体地位,这并不是一种情绪化的判断,而是严密的理论结论。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政治根基,是人民成为宪法真正主体的制度前提。 坚持宪法权威,绝不能停留在文本层面或程序层面,而必须坚持其所确认的根本制度和阶级立场。只有牢牢把握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核心原则,宪法才能真正成为人民的宪法、现实的宪法、有力量的宪法,而不是被抽空内容、任人解释的象征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