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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评:假冒媒体,岂是儿戏?

2024-10-5 14:35| 发布者: 南极| 查看: 172|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来自: 微博@人民网评

摘要:   近日,一篇题为《低俗炒作博眼球,爆“瓜”文化不可取》的文章,打着“人民网”旗号在网上流传,引发部分网友误解。4日晚,微博@人民网评 发布文章回应,全文如下:      10月3日,一篇题为《低俗炒作博眼 ...

  近日,一篇题为《低俗炒作博眼球,爆“瓜”文化不可取》的文章,打着“人民网”旗号在网上流传,引发部分网友误解。4日晚,微博@人民网评 发布文章回应,全文如下:

  

  

  10月3日,一篇题为《低俗炒作博眼球,爆“瓜”文化不可取》的文章,打着“人民网”旗号在网上被恶炒,引发部分网友误解。

  然而真相却是,人民网并没有发过这篇文章,此乃彻头彻尾的“套牌”戏法。所谓“society.people.com.cn.lblhky.com”的链接,根本不是人民网社会法治频道的网络地址。

  这样的事例并非偶发。尽管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但仿冒、假冒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单位,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开设网站平台、注册账号、发布信息等行为仍有发生。一些机构或个人为了实现操弄舆论、平息舆情、谋取利益等目的,铤而走险伪造假冒重点媒体页面,妄图骗取网民信任,干扰传播秩序,搅乱舆论生态。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媒体的商标权、名称权,更是涉及违法违规,危害无穷。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倘若假冒媒体等行为用来编造谣言、散布虚假信息或低俗炒作,那便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高额罚款。更甚者,若给媒体或公众造成经济损失、精神伤害,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作为重点新闻媒体被假冒还可能引发信任危机,导致整个网络空间风声鹤唳,降低公众对类似网络信息的信任度。这种信任危机一旦形成,便如覆水难收,对网络生态造成长远的负面影响。

  中央网信办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整治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项行动。行动要求对仿冒、假冒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单位这一类突出问题进行严厉打击。对假冒媒体必须露头就打,从严处置,形成有力震慑,才能推动网络生态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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