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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有关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2018-11-13 08:09| 发布者: 红色记忆| 查看: 2826| 评论: 0|原作者: 文 肯 黎 清|来自: 投稿

摘要: 呼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有关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暨栗战书委员长呼吁文 肯 黎 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暨栗战书委员长:根据报道:新华社北京 2018年10月3日记者从国 ...

    

呼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有关规定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暨栗战书委员长呼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暨栗战书委员长:

 


根据报道:新华社北京 2018年10月3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从调查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纳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范冰冰偷税犯罪的处理结果一报道,迅速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其关注程度之高、之广、之大,令人震惊!很多人认为,范冰冰严重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其深层次的原因,涉及我国的立法导向。那么,就很有必要对范冰冰严重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的正确性进行深入探讨。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经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具体数额在本条修改前为“一万元 ”和“十万元”;修改后取消了具体数额的规定。这就留下过度自由裁量的空间漏洞,此处不作具体讨论,这里对第一款也不作讨论,只讨论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补充的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就是税务机关对范冰冰的犯罪行为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根据。

   我们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所补充的第四款是错误的,其错误的危害性是严重的,理由是:

一、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确认了极少数人的金钱特权,就直接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第五条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治原则;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和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有人说,修改本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源”。在我们看来,这实质上是打着维护税源的旗号,维护的却是资本即极少数人的非法利益,而从根本上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立法应当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而不应该把少数人当作特殊公民,给予特权待遇,保护其非法利益。

按照本条修改后的第四款规定,一部分人可以用金钱买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特权,这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这还有什么平等正义可言?如果说第四款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源,其实就是维护犯罪者的非法利益,是要维护和挽救那些因偷税而犯罪的企业免于破产。那么,为什么不去维护那些大量守法、但因经营不善而面临破产的中小企业使之“起死回生”而增加税源呢?再说,市场竞争中,除恶性竞争之外,一些企业被淘汰是正常的现象,为什么要专门立法去保护那些因偷税而犯罪的、实际是进行恶性竞争的企业免于破产呢?再说,偷税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其数额巨大竟然可以不受刑事处罚,而其他的经济犯罪数额几十万元、十几万元、甚至几万元也要受到刑事处罚,这难道平等吗?这么认定实属惊人的不平等,这样做难道不违反了民意,伤害了民心吗?难道我们容忍过去“偷条铁路做大官,偷块面包要坐监”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现象能在社会主义的中国重演吗?

二、第四款确认金钱特权的合法化,势必瓦解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偷税犯罪不管其罪行如何严重,只要符合第四款规定,就能够免予刑事处罚,必然会使偷税逃税避税的犯罪行为更加猖獗,更加肆无忌惮,势必不断侵蚀与削弱国家经济实力,严重危害和瓦解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本款辩护的理由说是什么为国家“维护税源和涵养税源”,如果这样做法继续延续下去,则此类偷税犯罪者必定结成联盟,并与权贵利益集团进一步勾结,将会更加进一步加快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加剧社会的分裂和争斗,使社会发生剧烈动荡,势必引发“颠覆性”错误。这种情况已有所暴露,而不是初露端倪,其危险结果也是在预见之中。难道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灭亡不是前车之鉴吗?

三、第四款认可税务机关有权对适用刑法作出决定,直接违反宪法关于司法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规定,形成行政权取代司法权的越权现象。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范冰冰偷税犯罪的特点是:一是手段狡猾,隐蔽性强,二是长期连续多次作案,屡次得逞,并不具有通常所说的那种主观恶意较小的初犯特征,而是具有屡犯那种主观恶意很大的惯犯特征;三是违法数额巨大(仅仅一次就偷税2000万元,占应缴纳税额的66·66%),危害性极大,已经构成严重犯罪。税务机关也认定范冰冰偷税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但只因她是首次被行政处罚,按照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她只要按税务处罚规定期限内缴纳偷税的税款和滞纳金、罚金,就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这里暂且不谈国家税务机关没有及时查处范冰冰偷税的失职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范冰冰偷税的违法行为既然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按照宪法规定,是不应当由税务机关作出是否适用刑法的决定,而应当由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适用刑法的决定。可见,刑法这样修改是使税务机关超越自身的职权,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刑法作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是明显违反宪法规定的。如果法律认可税务机关可以作出适用刑法的决定,那么行政权可以取代司法权,势必使我国现行的法治原则和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四、第四款由于确立了金钱特权的合法化,就直接危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很明显,偷税犯罪可以用钱来抵刑,类似范冰冰这类的偷税犯罪,不管数额多么巨大、情节多么恶劣、危害多么严重,影响多么广泛,通通可以通过缴纳金钱而得到免于刑事处罚,把严重偷税犯罪的刑事责任一笔勾销,请问,这种现象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用金钱“赎刑”有何区别? 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也绝对不会容许有这类法律条款的! 这实际上是对偷税犯罪行为给予特殊的鼓励和纵容,它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背道而驰,而且直接危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宣扬这种“金钱至上”、“金钱万能”的资本主义信条,必然毒化整个社会风气,瓦解社会主义道德底线,培植公民投机取巧和欺骗钻营的侥幸心理,从而激发偷税逃税避税现象更多和不断地滋生蔓延,造成恶性循环,也必然会影响和促进其他犯罪,如坑蒙拐骗等各种犯罪在社会各个领域大量发生。这绝不是什么危言耸听,请看看包括网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此类犯罪和对第四款所反映的强烈不满就是明证。它不仅危害了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法治建设,而且也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危害后果之大,危害范围之广,危害程度之深,危害影响之远,是前所未有的!它引发整个社会道德的堕落,造成人们心灵的创伤,不是增加一点税收所能弥补得了的,实际上这是饮鸩止渴!

最后,让我们重温恩格斯批判资产阶级法律的一段话:“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他们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金钱的大特权和大垄断权。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之所以具有自由主义的外貌,原因就在于此。”“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10月第1版,第647、648页。)恩格斯的这些至理名言鞭策我们清醒警觉,给予我们以深刻启迪。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内外各种势力尖锐斗争和各种思潮相互激荡的形势下,在当前各个领域的竞争十分激烈和极其复杂的条件下,我国在立法过程中,既要认真借鉴资产阶级法律中对我们有益的成分,又要以批判的态度,高度警惕和竭力抵制对我们有害的资产阶级法律意识无孔不入的渗透和影响;还要时刻警惕与坚决拒绝利益集团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腐蚀拉拢和对我国立法机关施加的影响。总之,“原则性的政策,是唯一正确的政策”(列宁语),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严格依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排除一切反动和腐朽势力的干扰,无限忠诚地为维护人民利益而立法,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而立法,努力创造和开辟中国依法治国的崭新局面,让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巩固,让中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取得历史性的辉煌胜利。

鉴于此,我们呼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有关规定!

                               201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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