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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 ...

2021-2-24 16:57| 发布者: 南极| 查看: 2611| 评论: 1|原作者: 胡锦涛|来自: 人民政协网

摘要: 2014年02月26日 21:30 | 来源:中央统战部网站  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 ...


  按:胡锦涛是把重视宗教工作上升到推动建设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对待的,力度之大,可想而知。

  胡锦涛说: 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将长期存在,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要重视和支持宗教界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继续支持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伊斯兰教开展解经工作、天主教开展民主办教、藏传佛教开展寺庙爱国主义教育,鼓励佛教、道教继续进行有益的探索。


        2014年02月26日 21:30 | 来源:中央统战部网站


  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做好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党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得到加强。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维护,调动了广大信教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宗教事务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宗教事务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迈出重大步伐;宗教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不断完善,促进了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取得新的突破;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了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和谐相处、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

  但也要看到,我国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时期,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格局复杂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日趋多样,一些人从宗教中寻求心理慰藉,宗教在部分群众生活中的影响有所增强。同时,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不断加剧,宗教领域还存在一些混乱现象和薄弱环节,宗教工作中还存在与形势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宗教问题的复杂性突出起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宗教工作,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努力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阐明了宗教的本质、根源、社会作用和宗教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客观规律,阐明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问题的立场、态度和政策。在实践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并根据我国社会和宗教状况的发展变化,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不断总结宗教工作中新的实践经验,不断作出新的理论概括。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历史上,宗教曾对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宗教仍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但我们又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必须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在长期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我国实际相结合,确立了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因素在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特殊地位,努力探索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水平。

  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在长期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我国实际相结合,确立了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实体,必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必须依法予以管理。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能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要提倡信教,也不是要人为扩大宗教影响,更不是说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既不能用行政手段压制宗教,也不能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最重要的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推动宗教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依法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问题。要通过依法管理,更好地团结教育信教群众,有效打击各种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努力探索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不断创新管理模式。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公益等领域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宗教因素,进行必要修订、补充和调整。

  要着力解决各宗教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努力解决部分地区宗教活动混乱、不正常发展、乱建寺观教堂、滥塑露天宗教造像等问题,坚决制止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现象,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突发性事件。

  要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要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要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兴办公益事业,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指中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控制。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由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几十年来,独立自主自办作为我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保证了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与支持。

  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必须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越是扩大开放,越要抵御渗透,越要把工作做好做实。要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中,开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教育,增强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责任感,增强抵御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要把抵御渗透同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同解决信教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同提高全体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结合起来,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

  要正确把握扩大对外开放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关系,主动开展对外交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大力宣传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状况,展示我国各宗教和谐共处的良好关系,增进同各国人民包括宗教界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使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得到国际社会更多理解和支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

  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将长期存在,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要重视和支持宗教界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继续支持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伊斯兰教开展解经工作、天主教开展民主办教、藏传佛教开展寺庙爱国主义教育,鼓励佛教、道教继续进行有益的探索。

  要进一步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与途径,引导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逐步确定较为明确的范围,形成较为稳定的机制,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要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在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以更多的精力来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勤劳致富。要支持宗教界通过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为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加强爱国宗教组织和队伍的建设

  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反映信教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要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负责人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信教群众,反映信教群众的合理诉求,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切实发挥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加大对团体负责人及后备队伍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供必要的培训经费。要切实改善爱国宗教团体办公条件,帮助解决办公场所、活动经费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困难。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注重协商、照顾利益的原则,认真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稳步解决久拖未决的老大难问题。

  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爱国宗教界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培养、选拔、使用的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对爱国宗教界人士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培训要经常化、制度化,努力开辟培养培训工作新渠道新模式。要重视做好宗教院校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办好各级各类宗教院校,真正把宗教院校办成培养合格的爱国宗教人才、正确阐释教义的重要阵地。

  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重视并善于做宗教工作,是各级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重要表现,也是中国共产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推动宗教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要加强农村宗教工作。我国的信教群众绝大部分在农村,宗教领域的问题也大多表现在农村。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建立乡(镇)、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依法加强对农村宗教事务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政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关心群众疾苦,做好思想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改善干群关系,把广大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用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文化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使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代表他们利益、能够带领他们创造幸福生活的是党和政府,把他们引导到发展生产、劳动致富的正确轨道上来。

  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保证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既要做好聚居区的工作,也要做好散居区的工作。这些地区的党政领导要熟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掌握当地民族、宗教方面的基本情况,经常联系其代表性人物。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做好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工作,增强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凝聚力。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工作在基层的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既要教育他们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信仰宗教,又要尊重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处理宗教问题,要着眼于民族的团结和进步,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行为。

  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宗教理论政策研究。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要大力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出版、文艺、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单位及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学习党的宗教政策,掌握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容。

  要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继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各级党政领导和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把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对于宗教界代表人士,既要注意培养、安排,也要加强教育、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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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丹心向阳 2021-2-24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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