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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杰:浅议权利义务和社会主义法治

2015-3-19 10:22| 发布者: 乔峰| 查看: 2595| 评论: 1|原作者: 任中杰|来自: 网站投稿

摘要: 重发一篇关于权利义务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旧文 任中杰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了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有阶级性,依法治国,有一个依什么样的法治国的问题。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以后公开反对依法治国的人并不 ...

 重发一篇关于权利义务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旧文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了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有阶级性,依法治国,有一个依什么样的法治国的问题。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以后公开反对依法治国的人并不多,但在依什么样的法治国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却有本质的不同,即使都在法字前加上社会主义或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的限制词,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也千差万别。这里有一个站在什么立场、依什么样的观点和方法来认识法的本质和选择什么样的法律制度的问题。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用来治国的法,无疑应是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切实保证人民群众权益的法,这样的法才是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的治国利器。这就要求立法者必须站稳工人阶级、全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立场,必须具备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观点和方法,也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阶级分析的方法。

然而三十多年来,在那些对立法有重要影响的法学家中,已经没有多少人真正相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了。不少人不是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而是站在资本的立场上。阶级分析的方法被抛弃了。法、权利这些有明显阶级属性的范畴,被抽掉了阶级内涵,成了抽象的公平正义的象征。在批极左的幌子下,西方的普世价值观已经占领了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阵地,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在这个领域已经被边缘化了。依靠这样一些专家学者参与立法,无疑会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大方向。我国相当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不是在保护劳动人民的权益,而是在保护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加之我们不少政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已经不将自己看成是人民公仆,他们是“官”,是法官、检察官、警官。他们不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而是在“维稳”的幌子下对人民专政。而且司法、执法队伍的腐败日益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扭转,我们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能有正确方向吗?

法是规范人的行为的,用规定可以有什么样的行为、不能有什么样的行为,以及必须有什么样的行为将全体公民的行为统一到统治阶级所希望建立的秩序上来。规定可以有什么样的行为是规定权利,规定不能有什么行为和必须有什么样的行为是规定义务。可见正确认识权利义务的本质,关系着我们能否对法和法治形成正确认识。而正是在对权利义务本质的认识上,法学界、法律界相当多的人已经深深陷入了资产阶级普世价值、权利拜物教的泥坑。所以我认为当前十分有必要对权利义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正确认识权利义务和法的本质。

几年前,我开始研究权利义务向题,直到今天也没有研究透彻。零零星星写了点东西,连自己都不满意,所以一直设有发表。大约两年前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和法治系统工程研究中心承办纪念钱学森同志百年诞辰和全国第三届法制和法治系统工程研讨会,邀我参会,并要求提交论文。我按会议要求的论文字数,将几年前零零星星写出的题为《权利义务论纲》的文章草稿的部分内容,抽出来整理出了一篇题为《浅议权利义务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论文,提交研讨会,后被收入该研讨会论文集。该文力求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来探讨权利义务和社会主义法治问题。但限于水平,加之人老了,体力精力有限,调查研究不充分,所引数据也无力做严格核实,错误和不足一定很多。我把它附在下面,意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对该问题的关注并进行深入讨论。这或许会对四中全会精神的正确贯彻有所裨益。

附:

浅议权利义务和社会主义法治

  

 

 

内容提要:权利义务关系是利益关系的法律形态。权利义务起源于人的利益和行为自由的私人性和社会性矛盾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使这对矛盾尖锐化,要靠国家以暴力作后盾通过制定法律,使符合国家统治者意志的利益关系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形态,以建立秩序。权利、义务问题的研究,切忌陷入离开阶级分析的权利拜物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及其权利义务的制度化设计,必须姓“社”,必须从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指导思想出发,不能从“普世价值”观出发。应反思当前社会由于私有化引发的贫富悬殊,劳动者地位下降等与宪法精神相违,与国家性质相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节制资本”、使劳动者参与国家管理等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制度化设计对上述违宪的私有化举措加以纠正。

 

法治不能孤立存在。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上层建筑。政治关系、各种社会关系都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法治意味着通过权利义务的制度化设计,使上述诸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态,借助权利义务的平衡功能,求得诸关系的协调发展,从而使社会秩序化。所以研究法治应从研究法律权利、义务入手。

   一、权利义务概说

对权利、义务的界定,从来众说纷纭。应当承认权利与利益、自由有着难以分割的关系和联系。“利益”一词,《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好处”。如果某件事,对某人或者某个组织的物质或精神需求有好处,这件事就是其物质或精神利益之所在。自由和利益是密切联系着的。利益要靠主体的行为自由才有可能享有。所以利益和自由是分不开的。

利益与自由都有私人性和社会性两重性。正是这种两重性的存在,才有了权利这种利益和自由的特殊形态。利益和行为自由的享有是个体进行的,是一定主体的“私事”,具有私人性。但人具社会性,人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不可能脱离社会,私人的财富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所以利益和自由同时又具有社会性。一个人或由人组成的集体,在谋取利益做出某种行为时,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利益,妨害他人的自由,从而影响社会的有序发展。这就产生了要由某种社会力量对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整的必要性。这种调整,最初是由习惯来承担的。 恩格斯说:“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在没有分化为不同的阶级以前,人类和人类社会就是如此。” ①在人类学家摩尔根考察过的印地安人部落、中国传说中的尧、舜时代的氏族社会都是如此。直到今天人们仍然可以在地球的某个地方,找到生活在这种制度下的人群。《巴黎竞赛画报》的记者尼古拉.于洛就在亚马逊热带雨林深处探访过被他称作“天堂”的“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部落。②这种靠不具外在强制力的习惯调整利益关系之所以能奏效,是因为在原始公有制社会中个人对社会有极强的依赖性,个人的私利只有依靠社会才能得到实现,人和人之间很少产生利益冲突,其利益关系就不表现为靠外在强制力作保证的权利、义务关系。恩格斯曾指出:“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 

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出现了阶级差别。对立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大多不可调和,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习惯就无能为力了,必须借助一种以有组织的暴力作后盾的规范来调整,使社会上人们为利益而做出的行为都统一到作为社会正式代表的国家的意志上来,社会才能有序运转。这种以暴力作后盾的规范就是法律。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规定主体可以有什么样的行为、不能有什么样的行为和必须有什么样的行为。法律规定可以有什么样的行为是规定权利;规定不能或者必须有什么行为是规定义务。利益和自由私人性和社会性的矛盾,也就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矛盾对立。权利主体享受权利是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是利益私人性的体现;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则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是利益社会性的体现。习惯调整以利益和自由的私人性和社会性的矛盾不尖锐,社会上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较为平等为前提条件,而法律调整则以因私有制使人与人之间出现了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状况会引起利益关系的对抗为前提条件。无论人们怎样将法律、权利与公平、正义联系在一起,法律、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出现不平等的产物,而且正是因为有了这种不平等,才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这种不平等的利益关系。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权利、义务关系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靠设定反映其利益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用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来建立统治秩序。

研究权利问题切忌陷入权利拜物教。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过商品拜物教。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也有类似的情形,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反映着统治阶级正义观,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加以确认和保证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长期以来它却被看成是一种超阶级的、由抽象的正义所决定的人和物的关系──人对利益物的享有。似乎权利就意味着正义。这种神化权利的认识就是权利拜物教。权利本来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进行利益分配的工具,维护某种不平等的利益分配才是目的,而规定权利义务只是手段、工具,可是人们往往忘记目的而去崇拜手段、工具。这种权利拜物教观念在思想领域统治数百年之久,至今阴魂不散。离开阶级分析不可能对权利问题形成正确认识,必然会陷入权利拜物教泥潭。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权利义务

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经济、政治、科技、环境、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全面有序的协同发展,这就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前面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探究权利义务的本质和起源,就是为了说清楚,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发展所需要的法治环境,必须借助科学的、与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化设计,而决非建立实际不可能有的超阶级的、具有普世价值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顾名思义,其一它必须是社会主义的;其二它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就是说只能姓“社”姓“中”,不能姓“资”姓“外”。

有人将法治与平等、正义、自由、人权这些据说具有“普世价值”的“善法”相等同。可是连反马克思主义的凯尔逊都承认,“事实上能为人人都提供幸福的,合‘正义’的秩序是根本不存在的”。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存在了数千年,正因为社会存在不平等,才有了将这种不平等的利益关系以权利、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置于法律调整之下以建立秩序的必要。而这种不平等又恰恰是通过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来实现的。所以用来维护不平等的法律,又成了平等、正义的象征。十七、十八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先驱们最响亮的口号就是自由、平等、博爱。 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按照他们的理想建立起来的“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⑤

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理念当然也强调平等、正义、自由、人权,要以人为本。但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实际存在作为专政对象的反社会主义势力。所以我国的法绝不是全民法,不是普世价值的法,它只能是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体现人民意志的法。我们的平等观、正义观应当与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正义观有本质区别。前几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曾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政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是将法治系统的建设当着社会主义建设这个系统工程的一个部分来看的。法制建设要为经济和政治建设进行制度化设计,为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服务。为什么法治要树立共产党领导的理念?因为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也就离开了社会主义方向。服务大局意味着法制建设要为党和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政治服务,不能脱离政治搞超阶级的法治。而且必须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指的社会主义只能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是按马克思主义原理经毛泽东等无产阶级革命家通过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所创立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不是什么“民主社会主义”,或者别的什么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意味着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私有制意味着人剝削人,是最大的不公平。所以社会主义要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消灭私有制”。⑥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在社会主义阶段生产资料已经为社会所有,剥削已经不可能。但生产力的发展还不可能充分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需要,利益的分配还不得不用一个统一标准进行。这个标准就是社会成员为社会创造财富所提供的劳动量。这种利益分配的制度,就是按劳分配的制度。⑦可见社会主义意味着公有制和按劳分配。

)关于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权利义务关系

正因为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所以我国法律必须把维护公有财产权、劳动权和按劳分配权放在首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有制的主导地位,指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社会主义的中国,是从生产力十分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脱胎出来的。中国的革命和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在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后,进而又根据中国的特殊国情进行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种种探索,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并将这种经济领域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宪法使其制度化,从而大大解放了生产力。虽然处在帝国主义的禁运、经济封锁的国际环境下,仍然保证了经济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长,并初步实现了工业化的目标。但实践也表明我国公有制存在“公”得过大过宽等问题,国家又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意在使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进一步自我完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我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因此在利益分配的形式上,只能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的同时存在。按劳分配是主要形式,这是由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然而我们在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又的确存在值得加以反思的问题。比如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受西方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影响,又出现了“私”得过宽过大,改革中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私有制不受制约任其泛滥,资源环境遭到破坏,产业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并由此引发了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工农群众地位下降,沦为“弱势群体”等等问题。目前我国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达0.48的危险高度。有一项统计显示,2005年中国财富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50%的财产,而财富最少的20%的人口只拥有3%的财产。⑧这种不公平与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是不相容的,是违宪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源于生产要素分配的不公平,是公有经济不断削弱,私有经济不受限制的泛滥直接造成的。有人有意掩盖这一事实,硬说贫富差距拉大的首要原因是腐败和垄断。⑨事实上腐败是私有制泛滥、私有观念侵蚀我们干部队伍的产物。当前腐败的主要表现是权钱交易。这是一种资本所有者之间、资本所有者与贪腐官员之间的财富再分配。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私有制、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剝削,才是贫富悬殊的根源。至于国有企业的垄断则更谈不上是造成贫富悬殊的原因。因为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的公有制企业,只有公有制企业才有可能实行相对公平的按劳分配。事实上我国国企职工工资一般都高于私企就是明证。至于有些所谓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已由私人承包,或者由全民所有变成了实际上的企业管理者所有,和私有已没有多少差别,则应另当别论。国企高管的非正常的高工资,与按劳分配的原则也是不相容的,这与私有制和私有观念的影响也不无关系。所以为实现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理念,解决分配不公,贫富悬殊问题,实现共同富裕,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允许私有经济存在和适度发展的同时对私有企业作必要限制。毛泽东同志早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那篇著名报告中就曾明确指出“……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这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上必要的。但是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它将从几个方面被限制──在活动范围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在市场价格方面,在劳动条件方面。我们要从各方面,按照各地各业和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对资本主义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孙中山的节制资本的口号我们依然必须用和用得着。”⑩毛泽东同志的这一论述,应当说今天仍然适用。税收政策应当是节制资本、防止两极分化的有效方法之一,遗憾的是我们在制定税法时似乎还缺乏用税收手段节制资本,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意识。至于毛泽东同志提到的通过限制私人资本的活动范围,现在的做法给人的印象似乎是反其道而行之。⑾在劳动条件方面,目前的状况则十分让人担忧。什么黑砖窑事件、层出不穷的矿难、富士康公司连续十多次的跳楼事件、工伤得不到承认而引发的“开胸验肺(矽肺)事件”、工伤得不到应有补偿造成的凶杀事件、职工要求增加工资的罢工事件……不胜枚举。劳动者在工资、劳保、劳动环境等诸多方面的权益亟需通过健全法制加以保护。现在不少地方的领导人只关心投资环境,生怕强调了职工工资待遇、劳保、劳动环境会影响招商引资,生怕引不来投资影响“政绩”,却对职工利益不予重视,这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的理念是相悖的。必须对私有经济实行限制政策,因为我们的目标是是消灭剝削、共同富裕。而私有经济则以最大限度剝削工人的剩余价值为本,其结果必然是贫富差距的扩大,劳动者地位的下降,从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并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秩序的稳定。私有经济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只能是公有经济的补充。现在有人却说什么总有一天国有经济会成为民营经济的一个有益的补充。⑿民间资本、民营经济将会继续大发展,并成为改变中国、发展中国的一个主要力量。⒀如果这些人的愿望得以实现,中国全盘私有化了,中国劳动者会进一步贫困化,社会地位会进一步下降,阶级矛盾会进一步加剧,而无和谐可言。

㈢关于社会政治领域的社会主义权利义务关系

当前广受关注的政治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等经济权益以外的诸多权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宪法规定,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工农劳动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这样的国家性质相适应,我国的政体采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最民主、最能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权力行使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执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即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人民群众的意志愿望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这可以充分发揚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同时又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这就可以保证政策法令的统一,防止政出多门。可以说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与当前我国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基本适应的,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具有一致性。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样的基本政治制度,像某些人所希望的那样用西方代议制取代人民代表大会制。那些力图改变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实在是要“改旗易帜”,他们的代表人物就一再表示,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已不合时宜。不要人民民主专政,不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从此全面丧失,中国人民是绝不会答应的。所以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改变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反应当是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这样几点很重要:其一、必须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能充分反映他们的意志;其二、代表的组成,工农劳动群众的比例必须增加;三、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应进一步扩大。一切与人民大众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决策,都应由人代会做出决定或审批。现在有一些部委级机关就有权处分高达数千亿、数万亿人民币的国有资产而无需人代会审批,这很不正常,也很危险。

当然,必须承认,由于不少官员利用公权力谋私利,干群矛盾的确已成为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不过必须看到腐败的根源不在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不是由于所谓共产党“一党专政”和权力的高度集中造成的。改革开放前权力的集中程度远比现在高,当时党和政府的廉洁却是举世公认的。腐败是私有制引发的私有观念泛滥、一切向线看的腐朽思想腐蚀我们的队伍,腐蚀我们党和政府的机体,而长期以来我们又忽视了对党员、干部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加上监督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与西方享乐主义腐朽思想的输入,西方敌对势力忘我之心不死,全力推行对我国的和平演变政策也有密切关系。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综合治理。对私有制的限制、对私有观念的批判、公仆意识的灌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教育宣传并使之成为风气、廉政纪律的完善和法制的健全等等都应是改革的重要内容。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应当是充分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权利的不受侵犯。毛泽东同志在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论述劳动者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老年、患病及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保证的权利”这段文字处这样批注:“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到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理解为国家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法制建设的任务在于为落实这些管理权进行具体的制度化设计。工人对企业的管理权,上世记六十年代的《鞍钢宪法》“两参(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一改(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成功的制度化设计,连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和企业家都十分推崇,我们今天应该依据新的情况进一步加以完善;劳动人民对国家的管理主要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相关的参政议政制度和完善监督制度来完成;劳动人民对其他领域的管理权,亦应按各该领域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制度化设计。

总之,我们必须从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指导思想出发,处理好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们的法律应当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使我们的利益分配随公有制的不断扩大逐步地从当前的尚不够公平,过渡到完全意义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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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2-93

     资料来源《环球网》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5页。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3卷,第56页,57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4-265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12页。

     参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5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

     参见吴敬琏于2010611日在第15期《博文论坛》上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毛泽东选集》四卷合订本第1321-1322

     2005年的统计资料,我国公有经济的比重为39%,非公经济的比重为6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说,在中国已经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中排名前5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市场经济决策咨询网络《特供信息》2006年第374950期上刊登了三篇涉及所有制问题的“主持者言”,有一篇如是说。

     黄孟复在中国企业家论坛第三届年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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