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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缺陷与历史意义 ...

2024-10-30 19:23| 发布者: 南极| 查看: 335| 评论: 0|原作者: 刘永佶|来自: 科社共运动态+

摘要:   作者简介:刘永佶,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思想史研究。  文章来源:《当代经济研究》2024(10)  “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缺陷与历史意义  刘永佶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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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永佶,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思想史研究。

  文章来源:《当代经济研究》2024(10)

  “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缺陷与历史意义

  刘永佶

  摘要:“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人类20世纪最伟大的创举,受苏联特殊历史条件和理论认识局限的制约,实行半个多世纪后因其内在缺陷而失败。通过考察“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创行者和论证者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基本理念的误解,指出其理论上的基础性偏差;进而分析其理论和制度权利体系的缺陷,指出正是因为这些缺陷的不能及时、正确克服,导致其失败。但这种失败并不等于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变革运动的终结,更不能说明资本私有制将永恒存续。“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从实践上证明了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体、建立劳本主义制度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关键词: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苏联模式;生产资料公有制;资本私有制;个人所有权;共同占有权

  “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人类进步的体现,受苏联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其理论和制度上都存在严重缺陷,并因为没能认知和克服这些缺陷而导致它的失败,但不能否认它是20世纪最伟大的创举,是变革资本私有制的必要尝试,为建立劳动者为主体的新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和丰富资料。认真总结其经验教训,理性分析其材料,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误解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基本理念

  “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俄国革命以后,由斯大林为首的苏联领导人创立并实行的,并在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4年出版)中进行系统论证。不论斯大林还是教科书的编写者,都自称其探讨和论证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进行的。然而,这部教科书,在论证“生产资料公有制”时,却没有引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的这段话:“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874这是马克思通过对资本私有制矛盾的系统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充分体现了逻辑与历史的必然性,是他对否定资本私有制的新制度的基本理念。

  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不提及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基本理念,却用改造过的恩格斯的话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理论依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时,在那里,‘公有制普及于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而个人所有制则普及于其余产品,即消费品。’”[2]430这似乎是对上引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解说,即将“个人所有制”归结于“消费品”,而将公有制归结于“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这种解说与恩格斯的原话也有明显差别。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以引文形式写的恩格斯的话,《反杜林论》中并没有,而是编者对其中这段论述的改写,恩格斯写道:“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即产品起初奴役生产者而后又奴役占有者的占有方式,就让位于那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3]恩格斯这里所说的生产资料“社会直接占有”,并不是“社会直接所有”,与马克思说的“共同占有”是相近的。在权利关系上,所有权是根本权利,“占有”是所有权的一种权能,并非全部所有权。至于恩格斯所说的“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由“个人直接占有”,也不是指所有权。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编写者则将恩格斯这段话改为“公有制普及于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而个人所有制则普及于其余产品,即消费品”,据此得出结论:社会主义社会有两种所有制,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二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这个结论与恩格斯所说的生产资料由“社会直接占有”、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由“个人直接占有”是不一致的,更不符合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念。

  依照上引马克思的论述,他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绝非只针对生活资料,而是主要针对生产资料的。至于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在资本私有制时代就已确立,问题在于工人的生活资料是靠出卖其劳动力使用权换来的,而且只够维持工人自身和家人的生命存续。而资本家的生活资料,则是其以资本购买工人劳动力使用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后,支配工人劳动力使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用获得的总产品价值除去所投入资本后所得利润的一部分购买的,利润本质上是工人劳动创造的产品价值减去资本家购买其劳动力使用权价格后的剩余价值,其中一部分用于资本积累进行再购买生产资料和工人劳动力使用权,进行再生产;另一部分则购买其个人和家庭生活资料。也就是说,资本家的生活资料,也来自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对资本私有制的否定,即对资本家购买工人劳动力使用权、支配工人劳动生产归资本家所有的剩余价值的制度的否定,并依据劳动价值论,规定劳动者拥有其劳动生产的全部产品价值的个人所有权,以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为基本权利的权利体系,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之所以说“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绝不是将劳动者个人与社会分隔,更不是指将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后的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这里的“重新”是“否定的否定”,即对否定“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的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并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重新确立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制度。马克思所说的“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资本私有制确立之前在欧洲各国初级集权官僚制形成过程中,通过废除农奴制和领主特权出现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人私有制。农民与农奴的区别,在于农民有相对独立的人身权,而农奴的人身权则依附于领主。“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1]872“私人”,是有自己人身权的个人,农民因为有人身权,才成为法律上认定的“私人”,或者说,只有法律上认定的有自己人身权的人才是“私人”,才有资格拥有财产所有权,奴隶的人身权属于奴隶主,农奴的人身权依附于领主,因而不是法律认可的“私人”,不可能拥有财产所有权,也不可能成为私有制的主体。虽然“私人”的人身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但拥有人身权并不等于直接拥有财产所有权。即使拥有财产所有权,“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1]872“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的区别就在于此。

  马克思认为,“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1]872只有废除了部族联盟封建领主制之后,旧有的在部族联盟中居统治地位的各氏族首领、贵族失去了统治权和各种特权,农奴也被专制君主解放成为有相对独立人身权的“私人”,才成为“自由私有者”。马克思所说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典型的形式”,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但这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欧洲存在的时间并不长,不过三四百年时间,就逐步被资本私有制所否定。马克思认为,“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被否定,原因是它内在的局限性,“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1]872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产生出消灭自身的物质手段。与此同时,商业资本的迅速扩张,旧贵族的土地和财产的资本化,形成了否定“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强大势力,而它却无力抵御被否定的历史趋势。“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1]873资本私有制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是一种扬弃,是历史发展的进步。虽然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因不适合社会化大生产而被剥夺,但劳动者的人身权所包含的劳动力所有权却被保留下来,而且在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中得到更为明确的规定。这并不是因为资产阶级对劳动者具有人道主义的良心,而是因为资本主导的社会化大工业生产方式的需要。不可能拥有社会化大工业生产方式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只能“自由”地出卖其人身权的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使用权,才能换得必要的生活资料以维持自己和后代的生命,并继续出卖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

  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一样,资本私有制也有其历史的局限,“一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站稳脚跟,劳动的进一步社会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进一步转化为社会地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从而对私有者的进一步剥夺,就会采取新的形式。现在要剥夺的已经不再是独立经营的劳动者,而是剥削许多工人的资本家了。”[1]873“随着这种集中或少数资本家对多数资本家的剥夺,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日益发展,科学日益被自觉地应用于技术方面,土地日益被有计划地利用,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的、社会的劳动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各国人民日益被卷入世界市场网,从而资本主义制度日益具有国际的性质。随着那些掠夺和垄断这一转化过程的全部利益的资本巨头不断减少,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而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制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1]874资本私有制因其内在矛盾的演化而自我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资本私有制自身否定的结果,是其中各矛盾方面和因素的势力对比变化、斗争的体现。资本私有制的主要矛盾是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矛盾,它集合了资本与劳动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和冲突。资本的集中和垄断,以及它的金融化,促使社会化大生产的劳动者素质技能日益提高,使资产阶级演变成生产过程所不需要,甚至是障碍的因素。劳动者的素质技能促进了机器的不断改进,机器的不断改进和生产资料的系统化是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的物质形式。既然全部生产经营过程都是由雇佣劳动者来承担,资本家只以股东身份坐拥资本所有权并据此获取利润或利息,而其所有的资本也是由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转化而来,那么,劳动者总体就有必要,也有可能取消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本化和劳动力使用权的商品化,以自由联合的社会形式进行自主劳动生产。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中不断提高素质技能的工人阶级联合起来的有组织的反抗中,资本主义私有制就被“重新建立”的劳动者为主体的“个人所有制”所否定。“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4]资产阶级剥夺劳动者剩余价值而形成的资本所有权,由联合组织成社会主体的劳动者所剥夺,收归劳动者个人所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并不是将社会化的机器和生产资料析分给劳动者个人,而是明确规定劳动者个人对剥夺其劳动价值而形成的资本,以及消灭剥夺者后由其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进行协作劳动,并“共同占有”土地和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

  马克思所说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段话,有三个层次:一是“协作”,二是“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三是“个人所有制”。“协作”是首要的也是基本的要素。这里所说的“协作”,是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协同合作“共同劳动”,是社会总体生产方式中劳动者的相互关系,是《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53只有在这样的联合体劳动者协作的“共同劳动”前提下,才能形成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以协作的“共同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都是以劳动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基础,区别在于劳动生产的方式和社会关系,因为社会化大生产,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应采取“共同占有”的方式。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与“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平等的政治民主权,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才能“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一方面是以土地表示的自然资源,它是自然的,只有成为劳动对象才成为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是劳动本身生产的工具、机器、设施等。它们作为生产资料都应属于劳动者,但社会化大生产,不可能像小生产那样,“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而只能“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但这种“共同占有”并不是取消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其中劳动力所有权是“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根据,而“共同占有”则是所有权所包含的占有权能派生并集合的形式。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即保证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构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

  之所以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念出现误解,一是只从《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篇“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中所论的“协作”来解释这里所说的“协作”;二是不理解“所有”与“占有”的关系,且将二者混同,由此将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解释为“国家和集体单位所有”的所有制,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界定为“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是从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深入系统批判而形成其思想体系的思想家,对于资产阶级法律与法哲学关于财产所有权与其占有、使用等权能的关系是相当清楚的,他在这段话中关于“共同占有”与“个人所有”的关系的界定,也是相当考究的。由于马克思是在论“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中,概括地论证资本私有制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以及由它自身矛盾演化所导致的对自身否定,并把这种否定概括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结论,而不是对“个人所有制”进行展开论证,因此没有具体论说对他来说是常识的“所有”与“占有”的关系。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明确并保证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制度。而“共同占有”则是劳动者个人所有权派生其占有权并集合于公共权力机构,由它来行使“共同占有”的权力。关于这个公共权力机构,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关于巴黎公社的论述中,谈到他对否定资本主义制度后政治制度的基本观点,他说:“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因为巴黎是公社的首倡者和楷模,我们应引为范例),这些市政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会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而应成为公社的勤务员,像其他所有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一样由公社任命,而且随时可以罢免;一切公职人员像公社委员一样,其工作报酬只能相当于工人的工资。法官也应该由选举产生,可以罢免,并且对选民负责。一切有关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权都由公社掌握。总之,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要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6]222这是马克思对巴黎公社这个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概括,是我们在理解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论述时必须考虑的。马克思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证,是他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公有制的基本理念,既然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就不能不顾马克思的基本理念,更不能以对这个理念的误解作为建立公有制的理论依据。

  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缺陷

  苏联教科书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基本理念的误解,不止是因为思维方法的局限,还有“苏联模式”建立时的诸多历史、现实条件的制约,以及当时领导者的个人因素的作用。这些条件和因素结合起来,不仅导致理论上的误解,更以理论上的误解误导了“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创建,从而在起始点就形成内在缺陷。概括起来说,“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缺陷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将所有制仅限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忽视劳动者的权利和主体地位。不仅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提法如此,还将资本私有制和以前阶级社会历史阶段的所有制都称为“生产资料私有制”,认为统治阶级主要是通过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统治和剥削劳动者。但这只是阶级社会制度的一个方面,从奴隶制到封建领主制、集权官僚制和资本私有制,阶级统治之所以形成并得以延续,不仅在于统治阶级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还有源于人性中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的暴力、欺诈,几乎所有的统治者都是以暴力手段夺取并维持统治地位,并按血统宗法世代传续的。统治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对被统治者人身权及其劳动力所有权的拥有和控制,是其统治地位的体现。而被统治的劳动者素质技能的发展程度及其社会地位,是阶级社会主要矛盾的次要方面。这在资本私有制中表现得最为突出。由于不能拥有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资料,原来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被否定,“自由私有者”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只能转变为出卖劳动力所有权的使用权的雇佣工人,其人身权所体现的劳动力所有权是他们社会存在的主要权利,而且在社会化大生产中逐步因权利和利益的共同性而形成阶级意识,并组建工会、政党,争取并运用政治民主权,以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为依据与以资本所有权为依据的资产阶级对立、斗争。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私有制就是资本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对立统一的制度,资本所有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主导并决定制度的性质;劳动力所有权虽是次要方面,却对以资本所有权为依据的阶级统治起着必要的制约作用。对资本私有制的否定,就是以劳动者人身权体现的劳动力所有权和民主权与资产阶级斗争的结果。这个新建立的制度就是劳动者依据其人身权体现的劳动力所有权和民主权“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个人所有制”的一个必要权利,但已不是主要的、主导的权利,而是从属于人身权体现的劳动力所有权,并由民主权制约的权利。“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提法,仅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界定“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性质,不仅是片面的,还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

  其二,片面强调总体性,将“公”等同于国家权力机构和集体单位,忽视乃至排斥个体性,不规定劳动者个人权利,以“国家所有”等同于“全民所有”,由“集体所有”取代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总体是个体人的社会存在形式,并没有个体人之外的“总体人”。制度是权利关系的集合,制度的性质取决于权利关系。任何权利都是主体人的人格和社会地位的体现,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是个人权利派生的权能的体现,它们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的主体。“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斯大林说:“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做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在国家企业中,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7]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依据斯大林的这段话,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国家所有制,(二)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是以工农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全体苏联人民的所有制。”[2]424为什么“国家的即全民的”?国家是政权机构,不可能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主体;而“全民”只是“全体人民”的简称,既不是主体,也不是实体。但在“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中,“国家”即“全民”,“全民”即“国家”,不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而且是国营企业的掌控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也就是说,在“国家的即全民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中,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到占有权到经营权,都属于国家。在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对“国家的即全民的”做了解释:“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是以工农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全体苏联人民的所有制。”[2]424国家是全体人民的“代表”,所以“国家的即全民的”。为什么“代表”等同于被代表者?这里的权利关系是什么?资本股份制中,董事会是由股东的代表组成的,但董事会并不直接等于股东,它所代表的,并不是股东的人格和全部权利,而是股东投入股份制公司的那部分资本所有权所派生的占有权。按该《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说法,作为公共财产的生产资料,“是属于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或以集体农庄和其他合作组织为代表的劳动者的”,[2]423这里虽然把“代表”作为既定前提,但承认生产资料是“属于”劳动者。但“属于”在权利关系上如何界定,又是不清楚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都可以用“属于”来表示。这部教科书和苏联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权利体系,没有规定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更没有规定“全民”如何将自己对生产资料的权利交由国家来代表,没有规定集体农庄中的劳动者如何将自己对生产资料的权利交由集体农庄来代表。而是把“代表”作为一个前提,“被代表”则被动地从属于这个前提。“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并不是“被代表”者将其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派生、集合并委托“代表”行使,既不存在“被代表”者权利的明确法律规定,也不清楚以什么样的机制形成委托与“代表”的关系。而“全体人民”作为一种称谓,是指一定国度内的个体公民的总和,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个体,应规定的是总和性的“全体人民”中每个个体对生产资料的权利,而不是以“全体人民”的称谓代替对个体人对生产资料权利的规定。国家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机制,才能代表作为由“全体人民”称谓的个体公民总体,来行使个体劳动者公民的已经由法律规定的对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部分权能。对此,“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都没有明确规定,其教科书也没有具体的论证。至于“集体所有制”,在没有对集体中的个体权利规定的情况下,“集体”也是一个总和性称谓。

  其三,忽视甚至不承认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劳动者的劳动力是马克思说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基础。在资本私有制中,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障,是劳动者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与资本所有权相对立的资本私有制权利体系的基本权利,并在它派生的使用权与资本的交换中得以体现,进而又派生其占有权组建工会,在与资本的交换中争取、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工人阶级的形成及其经济、政治斗争,都是以劳动力所有权为依据的。否定资本私有制而建立的劳动者为主体的新制度,就是以劳动力所有权为依据的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因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应当是新制度的首要权利,并由它派生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以及由这两个所有权共同派生“共同占有”权。“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并用“社会主义企业所使用的劳动力不是商品,因为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不能自己雇佣自己,不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自己”为由,[2]426否认了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及其对“共同占有”权的派生和控制,同时也阻止了工人依其劳动力所有权派生占有权组织工会维护自己的利益。至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关系,莫洛托夫在《社会主义宪法》中这样写道:“苏联存在着的这两个阶级都在建设社会主义,加入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但在一个总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工人阶级通过自己的劳动同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相联系,而集体农民则通过自己的劳动同属于各个集体农庄和合作社的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相联系。”[2]425“通过自己的劳动”与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相联系”,这种联系的性质是什么,机制是什么?联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实体的外部关系,这个说法本身,就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互外在化。可见,按莫洛托夫的说法,劳动者并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而是由劳动者以其劳动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发生“联系”。制度是其主体权利的体系,“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不是与之发生外部联系的劳动者,而是“国家即全民”的国家机构和合作社集体农庄,劳动者与它们的关系,只是通过劳动的“联系”,并据劳动领取报酬,而不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协作劳动并共同占有土地和生产资料“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其四,在不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情况下,建立以“国家即全民”为前提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都由国家机构掌控和行使,组建“国营企业”,职工以其劳动与国营企业相“联系”,在不明确个人劳动力所有权的情况下,由“国营企业”掌控其劳动力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国营企业”的资产、计划、经营都由国家机构按行政方式统一管理,职工只有劳动和建议的义务,没有监督、问责的权利。而“全体人民”作为名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只是一种称谓,没有任何权利和机制干预和监督“国营企业”的组建和经营。“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中的合作社,在组建初期,还考虑参加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相应的收益权,但在短期内即被“集体化”,成为“集体所有制”,参加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被收归“集体所有”,其成员变成与国营企业一样的以劳动与集体单位“联系”的个体。这样,“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就都处于在国家机构统一掌控和领导下,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发展计划,再由各级地方政府按中央政府的计划制定相应计划,并落实到国营企业和集体单位。“苏联模式”波及的都是在资本主导的工业化进程中落后的国家,以“国家所有制”推行工业化,确实在短期内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掩盖了其内在的缺陷,大概到20世纪70年代,这些缺陷日益突出。“国家所有制”的国营企业的发展陷于停滞,矛盾日益尖锐。行政集权的管理机构,因革命精神的减退而不断官僚化,甚至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形成各种以权谋私利益集团,导致企业经营混乱,效益下降。而不得不进行的“改革”,又未能对“国家所有制”的缺陷进行系统深入分析,片面地从与西方资本私有制国家的对比中,得出资本主义优于社会主义的结论,展开对国营企业的“私有化”。这个过程,以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乌克兰为典型,以权谋私利益集团先用各种办法将其掌控的行业、企业搞弱搞垮,再借助外国大资本财团之力或受大资本财团支使,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国营企业,或以“股份制”办法掌控企业的控制权。“收购”或“入股”的资金,除少数由外国大财团直接投入外,大多数是以权谋私利益集团利用其权力以银行贷款来支付,进而又通过滥发货币,导致货币大幅度贬值,从银行贷款“收购”或“入股”“国营企业”者,就可以用远低于贷款时货币价值的货币偿还,或者干脆不还。而已经解体了的苏联各“加盟共和国”都已变成独立国家,特别是被以权谋私利益集团掌控政权的俄罗斯、乌克兰,就更不会追究这些贷款的归还旧账了。短短的几年时间,就将几十年积累的巨额国有资产“私有化”给以权谋私利益集团成员,其制度也变成官僚化寡头资本私有制。而遍布农村及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体,在“私有化”浪潮的冲击下,很快就解体,退回到旧时的个体经营,其中积累的一部分生产资料,如农业机械等,因生产方式的改变而被废弃,土地则以“承包”方式分给农民个人,城乡集体工业企业或是被破坏,或是被集体经济体的掌控者以“股份制”等名义转为其私有。

  “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与失败,是与美国大资本财团兴起并以霸权推进全球化的过程相对应的。美国大资本财团的“和平演变”,是“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失败的重要外部条件,但不是根本原因。“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其理论和权利体系的内在缺陷。美国大资本财团的“和平演变”是针对并通过这些内在缺陷而发挥作用的。“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解体,其积累的巨额公有资产或者被毁坏,或者“私有化”为掌控其所有权和全部权利体系的国家机构中以权谋私利益集团个人的私有财产。美国大资本财团雇用的经济学家称赞这种“私有化”是向“经济规律”的“理性”回归,是资本主义和资本私有制绝对合理性的证明。然而,这种对“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私有化”,并没有形成资本主义意义上的资本私有制,而且即使按资本主义原则和法律也是非法的掠夺。这些经济学家对野蛮猖狂掠夺公有制生产资料的“私有化”教唆和称赞,不仅丧失了起码的学术良知和操守,甚至违背了资本主义的原则和法律。而被以权谋私利益集团及其后代所侵吞、掠夺的公有资产,或者以官僚寡头资本的形式与外国资本财团相勾结,垄断本国经济的各行业,或者直接转向国外,成为大资本财团控制的金融资本的一部分基本资金,而掠盗公有资产的以权谋私利益集团的成员及其后代,也就变成加入外国籍的合法食利者。“生产资料公有制”名义上的“全体人民”或“集体”所有者中的工人和农民,又成为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的雇佣工人或在小块土地上从事个体小生产的农民。在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的“集体所有制”的资产、资源被以权谋私利益集团抢掠或“私有化”的过程中,这些总体名义上的“主人”,没有丝毫权利加以干预、阻止,只能被动地承受“改革”对自己的损害。

  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历史和理论意义

  “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否定资本私有制的伟大尝试,虽然有其内在缺陷,仍不失为人类历史上的创举,它的建立、发展和失败,都具有伟大的历史和理论意义。

  第一,它证明现代劳动者在劳本主义(“社会主义”)指导下,不仅能够以其革命运动推翻旧的阶级统治,而且能够建立以“全体人民”“全体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制度。由于未能正确理解马克思的方法和基本理念,“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确实存在种种问题,但是,革命的领导者与其主导建立的政权和制度异化出来的以权谋私利益集团有本质的区别。他们是以自己所能理解的“社会主义”和公有制“通俗解释”为理论依据,是从总体的“全体人民”“全体劳动者”利益出发的。因此,不能因其组建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有缺陷,并由这些缺陷导致的以权谋私利益集团对制度的破坏,就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根本错误的,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妄想。一些人振振有词,说不论革命后的苏联还是中国,物质生产力都远远没有达到欧美资本私有制国家的水平,根本不具备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其进一步的观点就是说俄国革命、中国革命都是不符合他们界定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规律”。这种说法,虽然用“马克思主义”词句来表述,实则资本经济学家所依从的“丛林法则”的又一种表达方式。“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失败,自以为其“和平演变”获胜了的大资本财团,当然乐于雇用一些人用被苏联教科书宣传教育者习惯的词句来“审判”它。这种说法,并不是通过矛盾分析得出的结论,而是“和平演变”宣传战的延续。

  不知这些受雇于美国大资本财团的经济学家是否计量过:美国革命时是否达到了建立资本私有制的生产力指标?如果以当时的英国为标准,这块刚以杀戮印第安人夺取的殖民地,其人口主要是英国的“下等人”或者“贱民”,只能为宗主国生产低端的农产品,根本没有独立和革命的条件。但是,美国革命不仅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和资本私有制,并仅用一百多年就使其生产力超过“日不落”的英国。同样,不论伯恩斯坦们的“唯生产力论”讲得多么有理有据,也不论欧洲和美国、日本列强如何围困、武装干涉,俄国革命还是胜利了,并创建了与资本私有制不同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从19世纪中期就被西方列强侵掠、欺凌的中国,按“唯生产力标准”,就更不具备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条件和资格了,但是,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仍然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并且效法“苏联模式”,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尽管有其内在缺陷,但不论是苏联,还是中国,都曾在短期内加速实现了工业化,创造了比美国、西欧各国更高更快的生产力发展。如果苏联在建立之初就能认识到并避免“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缺陷,或者在其发展中及时改革,克服这些缺陷,美国大资本财团的“冷战”和“和平演变”都不可能成功。而且,苏联、中国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公有制的成就,还会为美国及西欧各国劳动者的“社会主义”运动提供必要的理论借鉴和实践的外部条件。劳本主义革命和制度的主体都是现代劳动者,只要明确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这个根本点,就能取得革命胜利并建立劳本主义制度。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也证明了这一点。而它的失败又从反面证明:忽略乃至排斥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不仅是“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根本缺陷,也是其失败的根本原因。只要克服了这个缺陷,现代劳动者为主体的劳本主义运动就能进一步发展,并建立现代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制度。

  第二,“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证明:资本私有制并不是唯一能够聚集和积累社会资财为生产资料推进工业化的制度形式,公有制也可以而且能够更有效地集合并积累社会资财为社会化大生产生产资料并推进工业化。“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尽快实现工业化。由于革命前的俄国是工业落后的农业国,受到资本主义列强国家的封锁和打压,必须在短时间建成支柱性工业体系,才能为维护新生的革命政权奠定经济基础。为此,由中央政府统一掌控、分配自然资源,并集中调度、使用国有资产和资源,组建大、中型工业企业。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写道:“社会主义经济对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优越性之一,就是把全国国营企业、合作企业所有的货币积累以及居民的闲置的资金集中于国家信用机关,把这些资金有计划地用来发展工业。”[2]371“在战前几个五年计划期间,建成了技术先进的头等的工业,这种工业成了从技术上改造整个国民经济、加强国家国防力量和增进人民幸福的基础。苏联变成了不依赖其他国家而能以自己的力量生产一切必需的机器和设备的强盛的工业国。”[2]377虽然存在着片面注重重工业导致的产业结构失衡等问题,但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就已建立了自己的工业体系,不仅成为卫国战争的经济支柱,而且在战后又有所发展,成为“社会主义阵营”对抗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的物质基础。

  苏联以及中国、东欧各国的工业化进程和成就充分说明,虽然“生产资料公有制”有其内在缺陷,却是在工业落后国家快速实现工业化的一种必要且有效的制度形式。如果能依循劳动者为主体的劳本主义本质和原则对之进行改革,必然能在持续的现代化、工业化的进程中,确立并演进资本私有制之后新历史阶段的制度。

  第三,运行几十年的“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完全废除了资本的私人所有权,充分证明了资本私有制不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唯一制度形式,在社会化大生产初期,由资本积聚资金和支配劳动力使用有其积极作用,取消资本和资本家则是社会化大生产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资本家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中已经不起主导和促进作用,并且已成累赘。“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际运行和发展,充分证明了没有少数非劳动者的资本家的资本所有权,不仅是可能的、可行的,而且有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积累和发展。在现代的经济结构和运行机制及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剔除资本所有者这个因素,不仅可以消除其个人意志的干预,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的积累。虽然资本所有者也会将其占有的一部分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但有相当一部分会被其用于奢靡的浪费性消费,从而影响企业积累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没有被以权谋私利益集团干扰、窃取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地保证企业的赢利用于积累,以扩大再生产和更新技术设备。

  第四,“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失败,从反面证明劳本主义公有制必须以劳动者为主体,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形成所有权主体以民主法制对公共占有权、经营权、监督权、收益权的系统控制机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5]45“我们要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5]47资本不是资本家自己劳动的产物,而是利用其统治地位通过社会制度、体制、机制将别人的劳动成果占为己有的财产。“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5]46“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5]47“生产资料公有制”成功地剥夺了资本家的资本所有权,剥夺了其利用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占有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利;而且,证明了在取消资本的私人所有权后,不仅没有停止,反而能够更有效地、积极地促进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问题,不是出在对资本私人所有权的剥夺,而是在进行这种剥夺的同时没有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并以相应的社会制度、体制和机制予以保证,没有切实地“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也就是以劳动者的社会性协作劳动为依据,“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片面地强调并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总体性,忽略甚至排斥其个体性。“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因其缺陷的不能克服而失败。这个失败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但它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其首要一点,就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公有制必须规定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而且首先是劳动力的所有权,进而是以劳动为根据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明确“共同占有”权和经营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的,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保证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对“共同占有权”和经营权的控制与监督,以及劳动者按个人劳动领取生活资料的权利和对“共同劳动”创造的公共价值的收益权、使用权。

  第五,“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充分证明,劳动者为主体的劳本主义运动夺取国家政权后,必须建立以劳动者人身权和劳动力、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为根据的民主权派生的公共权力行使机构,以民主法制保证劳动者为主体的公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5]52无产阶级是由个体的劳动者工人组成的,无产阶级的总体与个体是统一的。“无产阶级的统治”,并不是使无产阶级成为资产阶级那样的统治阶级,而是确立其每个成员的社会主体地位;民主是每个成员的民主权派生并集合于共同权力机构的公共权力依据法制执行其职能。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巴黎公社”的工人阶级革命“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而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的行动。它不是为了把国家政权从统治阶级这一集团转给另一集团而进行的革命,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机器本身而进行的革命。”[6]193,194“无产者对全社会负有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统治的新的社会使命,只有在这一使命激励下的无产者才能够把国家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也就是把集权化的、组织起来的、窃据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为社会做公仆的政府权力打碎。”[6]194恩格斯在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写的序言中进一步论证:“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6]110,111他将这两个办法概括为“打碎旧的国家政权而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6]111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只经历并指导了短暂的“巴黎公社”这个无产阶级政权,但他们从公社的经验中总结出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打碎旧国家政权,建立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专政的观点。俄国革命之后,列宁努力践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个观点,但过早逝世使他没能完成这个使命。而其后继者则将无产阶级专政解释为对资产阶级和各种反对势力的镇压,虽然这种镇压在短期内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项必要工作,但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由无产阶级的个体劳动者公民掌控民主政权。也正是因为这样的解释,“苏联模式”的国家政权建设也就偏离以至背离了劳动者公民民主的轨道,其主要表现就是将国家直接等同于“全体人民”的代表,而把民主解释为“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但不规定“全体人民”中每个公民个人的民主权,不明确也不制定公民个人行使民主权选举和控制公共权力机构——国家的制度、体制、机制。恩格斯所说的“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首要一条,即实行普选制。没有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就由空泛的、没有规定“全体人民”的个人民主权,也不可能由个人民主权选举和控制的国家政权所掌控。无产阶级武装革命是由参加革命的劳动者以最基本的生命(既没有人身权、财产所有权,也没有任何政治权利)聚集的社会变革,革命的领导者是在革命精神的激励下,以“社会主义”为理想目标来号召并组织劳动者参加革命,并在革命斗争中代表着参加者的利益——这是革命胜利的根本,也是新政权得以建立的基础。如果说革命胜利后所建立的国家政权与革命领导者的理论认识有关,而当时的劳动者也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形成明确具体的权利要求。那些虽然参加了革命队伍,却并无革命精神的投机分子,则充分利用这些缺陷,逐步形成以权谋私利益集团,以其权势进一步强化这些缺陷,干扰、破坏“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制造社会矛盾和动乱,一旦时机成熟,就发起以“改革”名义的政变,实行对“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私有化”,将几十年积累的公有资产占为己有,进而利用其主导的专制政治权力与外国大资本财团勾结,形成寡头资本家,垄断国家资源、重大项目,更重要的是制定并实行依附外国大资本财团的政策。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就这样快速地衰败,以权谋私利益集团成为掌控国家政权的官僚寡头资产阶级,“生产资料公有制”荡然无存。

  “苏联模式”的演变过程,充分说明其国家政权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缺陷是统一的,国家政权的缺陷导致“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缺陷,“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缺陷则是国家政权的缺陷得以存续并为以权谋私利益集团所利用的必要条件。“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于探讨否定资本私有制后劳本公有制权利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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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96.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300.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斯大林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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