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剑斌:从一件劳务纠纷仲裁案中所看到和想到的 一 我在本世纪初因为企业改制职工下岗被企业职工集体推选为维权代表,为企业经营亏损二三亿,拖欠职工工资福利等问题维权讨个说法。在领导企业职工集体维权的艰辛工作中,有一个职工同事吴世远让我感到很敬佩很欣慰也很亲近。我每次组织一千多名职工到政府部门上访时,有的职工克服困难按时参加,有的说下岗后为了谋生给私企打工请不下来假,有的根本不相信维权能取得成果,有的则盲目乐观地说共产党欠的钱到什么时候都黄不了,去不去维权都能给补发。而吴世远和妻子租了一个街头摊位卖报纸杂志、冰点饮料,他也不能参加活动,然而他主动提出可以在他清早上货以后替我们几个代表去信访部门排队登记,偶尔还自掏腰包请客,邀我们几个代表到周边的小餐馆吃一顿。 后来市政府召开市长专题会议为我们企业问题出台优惠政策,从市财政拨出8000万元解决职工集体诉求,我们企业职工的维权活动就此结束了。但是我认为吴世远这个人为人诚实忠厚,讲义气肯担当,懂得感恩,就一直作为朋友保持着跟他的个人交往。 吴世远和妻子的小生意以后不太好,不得不转行出去给私企打工。 2014年9月他到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属下的恒大物业应聘维修技工。 据他说当时没有见过任何派遣公司劳务中介单位的工作人员,劳务合同也是由恒大地产人员直接操作代办的。从此在恒大物业的岗位上连续工作了7年零12天。 2021年9月19日因为恒大公司要调他到外地工作,他提出有年近九旬的父母晚上需要照顾不能服从,领导不但不考虑他的客观原因反而威胁恐吓要开除他,后来又以利诱欺骗让他在辞职报告上签字。 当时他不懂劳动法,国家政府和私企不宣传普及国家劳动法相关知识。在恒大公司的威逼利诱欺骗下,在恒大公司已经打印好的离职报告上签了字。这是恒大公司为了逃避企业亏损裁员必须付出的经济补偿而采取的损人招数,这是恒大公司给员工挖的深坑,逼迫员工往里跳,这不能算自行离职!这是威逼欺骗在先,所谓自行离职在后!根本不是自行离职!具体情况有当时同事多人书言作证。 二 2022年初,吴世远来找我,反映他离开恒大公司前,曾经在跟恒大公司有关联的恒大金融财富(深圳)管理公司(作为经销商)债务融资项目中被逼迫投入5万元,那是他从亲朋好友们东筹西筹借来的钱,他为了不至于被开除把关系搞僵防备离开后难以讨还,他才考虑签字离职。 他说:当时维修队长提出要调动一部分人员去外地工作,其中有本人,但是因为本人有近九旬父母需要晚间照顾,不能离开当地工作。维修队长蛮横地表示:不去外地就开除!开除以后甭想要回来刚刚入股的五万元集资款。除了逼迫威胁的硬手段,还有利诱欺骗的软手段,此时从微信群里传来恒大公司老总的指示:对主动签字者可签离职申请的可将保险续缴到10月底(一千多),否则截止到月底,主动签字者可将签离职日期为月底,剩余可享受有薪(600元左右),可允许请假带薪外出找工作,反而对拒绝签字者则开除,退回派遣公司重新另行安排。 他说:这时候恒大公司领导根本没有提到要对自行辞职会取消在本公司工作7年多工龄的职工需要给予经济损失补偿,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派遣公司都不宣传劳动法,不提示劳动法中有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文。 我说:恒大公司这些年搞房地产从国家银行贷款2万亿,恒大公司老总许加印个人资产500亿,已经赚得盆满钵满。现在房地产虚高房子卖不动,还不降价,还要大批量裁员,大批量裁员还不想给被裁员的员工予以经济损失补偿,只能借口调员工去外地工作,对不从者开除,对从者予以小利引诱,从而设一个圈套挖一个陷阱,让员工去跳,采取这种威逼利诱欺骗手段,逼迫员工就范,可谓卑鄙无耻至极! 但是吴世远离职后,他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还在被拖欠着。他为此来找我帮助讨要工资。 我经过询问,了解到恒大公司不但欠他的一个月工资,还应该补发他7年多工龄的经济损失补偿金,补发他刚刚入职时自己垫付一年的社保医保金,补发他7年多每周六节假日双倍加班的加班费。从而帮助他整理材料收集证据。向相关劳务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务纠纷仲裁。 他提出如下申请: 1、申请裁决由恒大公司向本人支付2021年9月1日至19日工资3000元,金迈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人提出的诉求是:19天已经超过半个月,应该赔偿一个月工资即4300元。(此条已经被仲裁委裁决认定补发一个月工资3000元。 2、2021年9月恒大公司以威胁恐吓利诱欺骗手段逼迫本人在准备好的离职报告上签字,本人受到蒙骗,要求按照七年另12天工龄计算给予七个月多工资的经济补偿款32250元。金迈公司和万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014年9月7日至2015年12月在恒大公司上班,却由本人垫付社保金6650.68元,医保金6877.03元,计13527.71元,当时不知道由万达公司派遣,因为在恒大公司上班,劳务合同都是由恒大公司人员代办,没有见过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在提出诉讼索赔,要求恒大公司赔偿本人垫付的上述社保金和医保金,万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申请恒大公司补发本人从2014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19日期间每周48小时六天工作时间,按照劳务合同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超出8小时即一天,七年零12天已经超出372天节假日,应该补发节假日双倍工资142186.67元。 其中万达公司承担连带12990元赔偿责任,金迈公司承担连带178974.58元赔偿责任。 四项申请共计192264.35元。 被恒大公司裁员辞退的不仅仅有吴世远一个人,还有其他几十个员工,被辞退后这些人先找相关部门解决融资入股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数额巨大非同小可,已经有当地政府部门介入,将所融资金转移掌控到政府账户,由政府部门统一解决,但是恒大公司拖欠工资和经济损失补偿等问题,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个人先找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 三 从2021年春天开始,我陪吴世远,也陪他的其他几个同事找相关几个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立案。因为吴世远和他的同事在恒大公司上班七八年,虽然工作岗位没有变,但是涉及到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公司却不少,劳动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因为吴世远和他的同事们不是跟恒大公司签订合同,而是分别先后跟万达劳务派遣公司、金迈企业管理公司、中哈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过合同。这些劳务派遣公司和恒大公司分别位于不同的市区行政区段,有的在松北区,有的在南岗区,有的在道里区,找这几个不同的行政区段内的劳动仲裁委,这几个劳动仲裁委没有一个直接痛快地受理立案的,都是相互推诿敷衍,不愿意受理,不给立案。 吴世远和他的同事们在此期间为了谋生都另外找了工作,不能总是因为解决这种事而请假。事情拖了快一年,眼看仲裁时效过期,我陪吴世远到几个区的劳动仲裁委交涉过几次,弄清楚了主要责任在南岗区仲裁委,就咬住南岗区仲裁委不放,使得推诿敷衍最厉害的南岗区仲裁委的车某义不得不受理立案。 于是吴世远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本人在恒大公司工作七年,七年工龄有恒大公司集团从微信发给我的贺信为证据(见据)。 有恒大公司委托万达公司和金迈公司代发七年工资银行流水为证据(证据)。 本人2014年9月7日入职恒大公司以后,从来没有见到过劳动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是由恒大公司人员来代办派遣合同,有的给本人一份,有的不给本人,只能特意到银行营业厅打出银行流水来查出来是哪一个派遣公司代发工资,因为当时没感觉到有这种必要,所以一直到本人离开恒大公司,仍然不知道开始是哪一家派遣公司跟自己有劳务合同。后来因为要弄明白需要由哪一家来赔偿自己垫付的社保金和医保金(见证据 哈尔滨银行流水明细和哈尔滨银行电子社保卡流水明细),才从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流水查到是万达公司代发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工资(见证据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明细),应该由恒大公司赔偿本人当时的社保金和医保金,万达公司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当时的社保金和医保金责任。同时也弄明白应该由恒大公司赔偿本人的经济补偿金,万达公司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本人的一部分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和一年多每周加班一天即加班68天的加班费。 本人自从2014年9月7日到2021年9月19日被迫离开恒大公司期间,按照劳务合同,按照劳动法,每周工作40小时,应该休息两天,但是实际上每周工作48小时,休息一天,节假日双倍工资。但是恒大公司从来没有给加班的职工发过加班费,这不是本人一个人的问题,而是这个公司对待大多数员工不发加班费的普遍情况。可以从本人提供的恒大公司同事的工资条上看出有加班费的栏目,但是从来没有给职工发加班费的事实(见证据 )。 能够证明他本人加班的几个例子: 他本人跟恒大公司领导肖总天涯的聊天记录截图记载肖总分别于2020年10月17日周六、2021年8月21日周六、8月28日周六,当场安排指示他本人接受维修任务,他自己完成任务以后向老总汇报,从而得到老总的表扬的内容。这些截图不能够证明本人在加班吗?(见证据几个截图) 据此他本人诉求恒大公司补发自己从2014年9月到2021年9月七年另12天加班372天的节假日双倍加班费。(证据 两份恒大公司同事的证言 )(证据 几个同事的身份证)(证据 恒大公司的职工登记表)(证据 银行流水 ) (证据户名本人的招商银行流水)(证据户名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流水 )(证据户名本人的 盛京银行的流水明细)(证据《关于我的四项请求仲裁事项的说明》) 从这几个银行流水明细可以看出: 查中国工商银行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工资流水明细由万达公司代发,但是这一时期的社保医保金没有由万达公司代发。 查招商银行2016年1月至2019年11月和盛京银行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工资流水明细由金迈公司代支付。 查哈尔滨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转哈尔滨银行电子社保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医保金社保金由他本人垫付,需要赔偿补发。从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明细看出万达公司给他本人代发工资,证明万达公司跟他本人有劳务关系,而车某义写的裁决书却说什么申请补发社保医保金不属于本委受案范围。请问这种劳务纠纷真的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围吗? 2016年1月至2021年9月他本人的社保医保金由金迈公司代支付。 2022年11月12日上午,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2022年12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 2023年1月16日(此时即将进入春节7天假日期间)才将裁决书交给作为申请人的吴世远,并要求不服裁决限制15日(含春节假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虽然南岗区仲裁委车某义受理此案,但是仍然不主动受理,不作为难作为,还违规办案,明里暗里作弊,倾向于私企恒大公司,办案过程中体现不出来一点公平正义。 四 目前,吴世远已经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本人不服南岗区仲裁委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1、本人从2021年离开恒大公司开始就跟其他同事一起找仲裁委员会仲裁自己的申请,但是南岗区仲裁委和松北区仲裁委员会互相推诿扯皮,一个说应该找工作岗位所在地仲裁,一个说应该找有劳务合同关系的仲裁委所在地,互相推托了将近一年,由于自己不怕耽误现在的本职工作,不怕由此减少收入,坚持找南岗区仲裁委递交申请仲裁材料,才由南岗区仲裁委于2022年9月26日下发受理立案通知书。应该说按照劳务合同关系找仲裁委才是符合仲裁要求的,最后本人拿定主意坚持找南岗区仲裁委。而南岗区仲裁委负责恒大公司问题的车某义态度一直很恶劣,说话出尔反尔,经常耍赖。(见证据录音) 2、2022年9月26日下发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独任审理仲裁员:许某龙,记录人员:代某强,如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存有异议,可依据《仲裁法》第三十三条提出回避申请。 但是2022年11月12日上午开庭时到场的却不是许某龙,记录员也换了人。我问当时出场的仲裁员姓名,回答是车某义。这是仲裁程序上的严重错误。(见庭审笔录见当场录音),而2023年1月16日通知本人接到裁决书时发现仲裁员却又改成车某义,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没有规律地改来改去,不知道为了达到什么目的?(见证据裁决书 ) 其实本人不希望车某义出任仲裁员,因为他经常跟恒大公司打交道,对申请人傲慢不理不睬的时候多。本人怀疑他跟恒大公司有一定利益联系。 据说车某义是专门负责恒大公司案子的,可谓是能够负责到底,连恒大公司的律师和工作人员都不需要来参加庭审,人家只要有车某义来保驾护航就可以稳操胜券了! 近来有关恒大公司的劳务纠纷案件太多了,可能来找仲裁委车某义的申请人很多,恒大公司找车某义说情的人也少不了,车某义处理这种案子早已轻车熟路,早已胸有成竹,所以他敢于不通知证人出庭却倒打一耙说证人只有证言不出庭作证无效,他敢于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别的仲裁员出庭审理案件。 庭申中仲裁员同意申请人要求金迈公司三个工作日内提供2020年、2021年工资明细作为是否给开加班费的证据,但是直到最后本人也没有见到被申请人金迈公司和拒绝参加庭审的恒大公司出示这个加班费发放的明细。作为仲裁员的车某义又失职了! 金迈公司提出对本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合法性有异议,因为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实际上2022年9月26日通知立案,到11月12日,时间不短,但是仲裁委车某义通知申请人前来参加开庭的通知时间是11月12日上午九点多,距实际开庭时间上午11点,只有一个多小时,时间非常短,又没有通知让证人出庭。这个责任在仲裁委车某义,是他失职却偏袒被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人曾经向仲裁委提供2021年9月6日由恒大地产集团通过微信给本人的入职恒大公司7周年的贺信(见证据 :恒大集团的贺信)这封贺信能够证明本人在恒大公司工作7周年,但是为什么却要本人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由本人垫付社保医保金呢?恒大公司应该核销由本人垫付的这笔费用。这封贺信能够证明本人要求补发7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根据的。 庭审中金迈公司曾经对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卡有异议,说无法提供银行卡的银行流水无法证明发放工资的记录与主体。于是庭后第二天就去银行取得盛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哈尔滨银行、电子社保卡流水明细(见证据这些银行流水材料),然后送交仲裁委车某义,车某义开始不想接收,后来同意把这些材料夹在证据材料里,却没有办理签收手续。当本人接到裁决书时发现,车某义没有在裁决书里提到这些证据材料,而下了相反的结论。 同时本人还向车某义送交了含有几位同事和本人姓名的恒大公司职工登记表,以此证明我们的同事关系。但是车某义仍然视若罔闻,仍然认同被申请人不承认这些同事是我的同事的意见。 金迈公司认为本人提供的恒大公司同事的工资条不是本人的,不能证明用工主体拖欠申请人工资和加班费。于是车某义就认为申请人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加班的事实成立,请求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本人曾经提供恒大公司领导肖总在2020年10月17日周六、2021年8月21日周六、2021年8月28日周六当场给本人分配工作任务的聊天短信记录(见证据微信材料),难道这不是加班吗?怎么说没有加班的事实呢?关键问题是车文义不想承认这件事情罢了! 车某义裁决的结论是本人既然没有加班,就没有必要开什么加班费。那么,本人在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无意中发现了几天周六加班的事实,请问这是怎么回事?这不过是本人随手抓来的几个例子,是信手拈来的,可以充分说明存在着加班的事实。 恒大公司的广大职工平时加班是家常便饭,没有加班费,节假日周六加班也没有加班费,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不是什么秘密,不是一两个人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从恒大公司职工高某宝和刘某成的工资表上可以看出:有加班费栏目,但是每个人的加班费都是零,都是空白,没有体现出他们有加班费。实际上他们每个周六都加了班,却没有加班费。为什么?因为恒大公司早就违法强迫职工加班,大家都存在加班费问题却不给发加班费。现在本人离开恒大公司,依据国家劳动法和合同申请补发加班费,却不能实现,是因为金迈公司和恒大公司还企图继续违法强迫职工加班又不给加班费,还想继续瞒天过海,赖账到底! 我参加提交《关于我的四项请求仲裁事项的说明》即证明事项的材料(见证据材料),但是庭审时不知道为什么被仲裁员当庭撤回?仲裁员车某义征求了三个被申请人的意见,却不征求提供材料的申请人的意见?车某义有什么权利撤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呢?这不是赤裸裸地强奸民意吗?这不是公然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吗? 看来作为仲裁员的车某义在本人申请仲裁的过程中做了不少弊,玩了不少把戏。 请问为什么在通知立案并告知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上写的是仲裁员许某龙,实际庭审时出庭的却是车某义,庭审笔录上还是张冠李戴地写上许某龙?不通知证人出庭却指责证人不参加出庭作证,交给他的证据材料却熟视无睹,置若罔闻,仍然偏袒被申请人,这是为什么呢? 恒大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可以不雇佣律师,不用自己公司的人来参加庭审,就可以放心地知道自己必然能打败申请人而取得胜利,可以不必为付出劳动的职工支付劳动报酬,这是为什么呢?还不是因为这个公司有自己利益的代理人车某义吗?还不是有车某义违规操作来明目张胆地维护私企公司的利益吗? 车某义可以不让证人出庭作证,还能认定证人不愿意自己来出庭作证!多么合乎逻辑合乎情理啊!?多么想当然啊!?车某义可以不签收对申请人有利的证据,可以让被申请人不提供自己反驳的证据,而认定被申请人的观点论据正确。 没有一定的利益联系怎么会出现这种不符合常理,怎么能出现这样的咄咄怪事呢? 整个办案过程都是车某义一个人在操作,没有复审,没有审核,没有参议,一个人恣意妄为,一个人说了算!那么车某义带着先入为主的偏见,带着没有参加庭审的恒大公司私企的委托,在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不必依据证据,不必依据国家劳动法法规,真是主观武断,独断专行,专横跋扈,违规操作的一次精彩表演! 现在的问题是吴世远本人以及其他所有在恒大公司的职工是不是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是不是吴世远本人在恒大公司7年多时间每周都存在加班的客观事实?应该说是的,能够为他本人作证的几位同事已经用证言说出了这个事实。他本人的几个同事的证言不是跟他本人的申请诉求无关,至少说明恒大公司普遍存在着所有职工都在每周加班一天的事实。而金迈公司说这些证言与申请人无关,那么仲裁员凭什么认为这些证言与他本人加班的事实无关?难道不补发加班费连他本人及其他职工存在加班的事实都要否定吗?同时吴世远他本人要问:仲裁员凭什么来认定被申请人金迈公司的意见而否决申请人的意见呢? 五 通过帮助吴世远申请劳务纠纷仲裁案,使我看到作为弱势群体劳动者维权的艰难与无助,使我想到与此有关的一些社会弊端,应该引起我们相关部门的重视,出台一些政策予以解决。 1、某些私企一旦面临经营亏损,需要裁员以至于大面积裁员时,私企老总们就采取种种阴损花招,不告知员工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威逼欺骗员工自行辞职,从而逃避解雇员工需要按照员工工龄予以经济损失补偿的责任。 我们的劳动法以及政府的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受理劳动纠纷案件,应该明确规定:凡事不告知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要求劳动者办理辞职,逃避给劳动者经济损失补偿者,要追究企业法人及管理者的责任,重新认定补偿劳动者辞职的经济损失。 2、一些企业员工,尤其是从边远农村山区招工的农民工,没有多少文化的下岗职工,不了解不熟悉和运用劳动法,不懂得自行辞职和被迫辞职所享有权益的区别。 这些被威逼利诱欺骗辞职的劳动者即使认识到需要运用法律法规合法维权,也没有更多时间精力走复杂的法律程序,没有能力来办理这些繁琐的事务。他们需要重新找工作就业谋生,养家糊口,请不了假,就只好认同自己的经济损失。更何况还要面对政府部门法律部门的官僚主义不作为难作为,只能无能为力无可奈何。 3、一些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表面上看是由政府财政开支,工作人员没有成效收入,劳动者申请仲裁不收费,这个部门属于清水衙门,对一些工作人员来说没有经济激励机制,但是实际上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处于雪上加霜的困境,从他们身上往往炸不出多少油水,却可以从企业尤其是私企方面进行政策倾斜关照而得到效益。所以面对劳动者,劳动仲裁部门往往难免是门难进,脸难看,百般刁难,不作为难作为。审理办案过程中难免倾向于企业尤其是私企,而对劳动者前来申请仲裁,工作人员态度往往极其冷淡、傲慢、蛮横,能敷衍就敷衍,能推托就推托,能违规就违规办案。而劳动仲裁审理办案往往都是独任一人审理,一人记录,没有复核审验,没有程序制度上的监督制约。建议相关部门能否把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起来,减少不应有的错案假案,失去公平正义的仲裁案。 4、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劳动法、仲裁法规,普及这方面的知识,要处处宣传,时时宣传,制定标准的劳动合同范文,在合同上要附上劳动法相关条款规定,要求劳动者签订合同和解除合同时候必须告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应该了解的劳动仲裁政策,各劳动监察部门要监督各个企业照此执行。 5、国家劳动法应该仲裁法规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而不是向企业以至于向私企倾斜,现在劳动法仲裁法规有许多不利于劳动者弱势群体的规定,例如劳动者提出申请补发若干年前的社保医保金,或者补发若干年前以来的加班费,应该不受只能提供两年工资明细的限制,超过两年的社保医保金和加班费也应该补发到位。应该有多少年补发多少年,应该规定各企业给员工发的工资必须要有工资条,具体标出各项开支数额,如果达不到标准,应该予以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各种处罚。 6、现在许多行业企业执行的劳务派遣是资本主义的劳动雇佣制度。 员工到用工单位上班工作,劳动合同却只能跟派遣公司签订,跟派遣公司确立劳务关系,用工单位通过派遣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和社保医保金,但是不承担相关劳动保障责任。用工单位可以固定,员工在用工单位长年连续工作,劳务合同却不能连续,每隔两年签订一次合同或者换一个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平时不直接接触员工,只能负责替用工单位发工资福利,同时收取用工单位的所谓管理费,员工有问题找不到派遣公司解决。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都可以把员工的劳动保障责任推脱掉,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相关工资福利补偿,超过合同期限就难以具体操作,为企业尤其是私企逃避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障责任提供了方便。 员工往往不能直接跟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申请用工单位代理操作,用工单位不直接给员工发工资和福利,而是转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通过银行账号发下去,所以每月开支连工资条都不发到员工手里,让员工加班得不到加班费,得不到社保医保金而无处投诉。另一方面,虽然用工单位跟员工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可以随时随地炒员工的鱿鱼,又不支付工龄经济损失补偿金,致使员工敢怒不敢言,对自己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没有知情权、监督权、诉求权,只能在被炒以后提出自己的申请和诉求,但是往往为时已晚,超过所谓的法律申请或者诉讼期限。这种制度上的设计极其不利于维护广大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极大地侵犯了工人阶级尤其是农民工和年龄大了的下岗再就业工人。 7、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工人阶级群众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以后,维权的成本极大,没有国家政权的支持,没有法律政策的保护,面对私企老总的欺压,面对国家政府机关人员的官僚主义,繁琐的操作手续,面对公检法的清规戒律,法定的维权部门往往不为老百姓维权提供方便,门难进脸难看,不作为难作为,违规违法作为,往往成为常态。 为了生存为了打工谋生,被欺压被侵犯合法权益的员工往往请不了假,也不敢请假,据吴世远和他的工友们反映:恒大地产对员工非常苛刻,迟到早退一次就扣罚100元,有时候因为应付紧急任务,赶到下班而不能下班并不能及时打卡,也要被扣款,就连每天赚不到100元的清扫工迟到早退也被扣100元。但是他们敢怒不敢言,否则扣得更多,或者被炒鱿鱼。他们难以支付巨大的维权成本,他们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从事维权活动,否则一切都办不成,或者即使抽出时间请假从事这项活动,也未必能得到如愿的结果,所以维权成为弱势群体的心理和经济方面的负担,他们不敢计较,不敢较真,他们无可奈何无能为力,往往放弃这种成本太高的维权诉求。 以上自己所看到的事情和自己想到的问题建议,受个人视野的局限和个人知识的浅薄,不一定妥当,但是可以供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查处,也供相关领导研究采纳、供相关感兴趣的人员参考研究。 |